内容摘要:剥削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批判的重要理论依据。像马克思一样,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的一些学者也把剥削理论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回顾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几个重要人物——罗默、柯亨以及埃尔斯特等人关于资本主义剥削不道德性的论述,并结合当今西方研究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主要学者——麦金泰尔与埃塞尔、布尔扎克、德玛蒂诺等四人对于剥削不道德性的批判,说明罗默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集中证明的是,剥削的不正义在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正义和交易的不正义;而麦金泰尔等人则证明了剥削的不正义在于资本主义对工人权利的侵犯,他们共同形成了对伍德论断(即认为在马克思文本中,资本主义剥削是合乎正义的)的反击。
关键词:剥削;公正;权利;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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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剥削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批判的重要理论依据。像马克思一样,西方马克思主义流派的一些学者也把剥削理论作为自己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回顾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几个重要人物——罗默、柯亨以及埃尔斯特等人关于资本主义剥削不道德性的论述,并结合当今西方研究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主要学者——麦金泰尔与埃塞尔、布尔扎克、德玛蒂诺等四人对于剥削不道德性的批判,说明罗默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集中证明的是,剥削的不正义在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正义和交易的不正义;而麦金泰尔等人则证明了剥削的不正义在于资本主义对工人权利的侵犯,他们共同形成了对伍德论断(即认为在马克思文本中,资本主义剥削是合乎正义的)的反击。
关 键 词:剥削;公正;权利;道德
作者简介:乔洪武、师远志,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剥削是否合乎正义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最具争议的理论领域之一。由于知识背景、学术志趣和研究视角的不同,不同流派的不同学者在对马克思关于剥削的(非)正义思想的探讨、扬弃和发展上也各有侧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新观点。目前,我国国内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各流派的剥削道德性论争的介绍与评价仍然集中在上世纪70年代伍德与胡萨米等人的大讨论上,而对新的观点和理论介绍不足。本文试图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发展中的几个重要代表人物罗默、柯亨、埃尔斯特以及麦金泰尔与埃塞尔、布尔扎克、德玛蒂诺等人的剥削(非)正义性思想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评价。
一、分析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论剥削的非正义性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诸多学派中,分析主义马克思主义学派是对剥削问题关注最多,研究最深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罗默、柯亨、埃尔斯特等人,都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罗默的“社会主义剥削”、“必要剥削”,柯亨对剥削的非正义性进行的辩护,埃尔斯特的市场剥削与非市场剥削等等。
(一)罗默论剥削的不公正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当劳动力拥有完全的自由并且失去生产资料时,便只能依附于生产资料及其所有者,在生产资料的支配下,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超出其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部分,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和资本家无偿占有,于是便产生了剥削。
罗默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剥削理论持批判态度。他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剥削进行了定义:“当人们说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在某种境况下被剥削时……这个概念必须具备如下这些条件,即当且仅当下面这些条件存在时,一个群体S在一个较大的团体N中才是受到剥削的:(1)假定存在这样一种选择,在这样的选择中,S总是比现在的状态更好;(2)在这样的选择中,群体S’作为N减去S后的剩余物,即作为S的补充物,总比现在的状态更坏;(3)S’在与S的关系中占据优势。”①
罗默认为,如果放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将他的初始财产分配不平等作为分析的基础,那么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力市场,剥削都会存在。“剥削存在的决定性因素是财产的初始分配,从更一般意义上讲,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这种制度允许财产分配被积累为代代相传的巨大的不平等。无论劳动市场还是剥削,都不是马克思主义所关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来源。”②因而他的剥削理论是一种超越了资本主义而对各个社会形态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剥削理论”。
罗默指出,相较于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在于一些人拥有对他人人身的权利,通过直接强制而占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可转让的生产资料的分配不平等,资产阶级可以通过资本支配无产阶级的劳动从而获得无产阶级的劳动成果。这些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平等。即使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被消灭了,剥削也仍然存在。因为虽然实体的可转让的私有财产已经不存在,但社会中还存在着虚拟的不可转让的私有财产,即能力和地位。由能力的不平等所导致的剥削是“技能剥削”,由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剥削是“地位剥削”。
罗默进一步拓展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道德批判。在罗默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谴责主要是基于资本原始积累的抢劫和掠夺的不道德性,马克思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批判,也是建立在这种私有制妨碍了生产力的提高方面,而非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身的不道德性。而他要做的,正是阐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剥削的不道德性。他指出:“财产权渐次社会化的发生,不是因为生产阶级具有的道德观点,而是因为更与效率相关的原因”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任务,是要从道德的角度,向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的正当性提出挑战”④。“当剥削是一种不公正时,这不是因为剥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是因为在一个剥削的环境中所花费的劳动和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剥削性分配的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而如果初始分配是公正的,则“很难把随之而来的剥削看做是令人厌恶的事情的证据”。⑤
在批判“一般剥削”的不道德性的同时,罗默还提出了自己独创的“社会必要剥削”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不必要剥削”的概念。他指出,如果一种剥削形式的消失会导致受剥削者的境况恶化,那么这种剥削就是“必要剥削”,反之则是“不必要剥削”。虽然“社会必要剥削”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改善受剥削者境况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不能因此就宣称这种剥削是正当的,这种剥削只能说是一种“必要的恶行”⑥。“技能剥削”虽然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但是这种剥削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是合理的,是一种“必要的恶”和人们在道德上的妥协。而“地位剥削”的不道德性远远大于“技能剥削”,这种源于政治权力的不平等是人们在道德上无法接受的,因而必须被消灭。⑦
正是在上述剥削理论的基础上,罗默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义主张——自我实现和福利机会的平等。这包括:(1)自我实现和福利;(2)政治影响;(3)社会地位。⑧罗默这一主张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应为个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即个人发展不应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二是强调个人责任,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同样的努力获得同样的回报。
综上所述,罗默追求的是建立一种脱离历史唯物主义的、形而上的剥削理论。这种剥削理论也许覆盖面更广,对各个社会形态的剥削都可以做出解释,却也因此失去了针对性。他创造了“社会必要剥削”、“技能剥削”、“地位剥削”等独特的剥削概念,对理解当今社会剥削的新形势、新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他脱离历史实际情况,否认任何剥削的道德合理性的做法则显得过于绝对化和机械化,使他陷入了“泛道德论”的困境。罗默的平等主义主张是建立在其剥削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是积极推动机会平等与个人责任的有机融合。在罗默看来,在弥补了环境不平等所造成的差异后,由于个人努力不同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可以存在的。这是罗默对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的一大贡献,也反映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思想上与自由主义的交融。
(二)柯亨论剥削的不公正
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另一位奠基人,柯亨对待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道德问题,经历了一次由事实性论述向规范性辩护的转变。这次转变的根源在于他相信“马克思主义者不可能对公正漠不关心”⑨。但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却是,马克思主义传统普遍忽视规范正当性(normative justification)的问题。柯亨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传统马克思主义者道德上的悲观主义与生产力发展上的乐观主义并存⑩。一方面,传统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要存在稀缺,不平等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达到了极度的物质富裕的程度,因而不平等会随着稀缺的消失而消失。这两种情绪导致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没有提出自己的平等主义原则,当面对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攻击时,他们显得束手无策。这是柯亨转向研究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的动力。而应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所提出的“自我所有”原则带来的挑战,则是柯亨转向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研究的直接导火索。
诺齐克指出,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都认为,个人对其身体和劳动力享有占有权,即个人的“自我所有”原则;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正是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导致了剥削的产生。诺齐克通过论证指出,即便是在生产资料平等分配的情况下,只要我们接受“自我所有”原则,剥削也是可以产生的。因为人与人的天赋和能力不同,偏好和欲望不同,这些都足以产生剥削。柯亨对此提出了反驳,他指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个人的“自我所有权”,而在于外在资源的所有权。因为每个人离开外在资源都无法生存下去,因此,离开外部资源来谈论自我所有权无异于空中楼阁。柯亨指出,第一,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指向的是每个人对自身拥有自主的权利,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他们随心支配自身而产生的一切后果都是无可厚非的”。(11)因此,“肯定自我所有原则并不能证明世界资源分配的极不平等就是正当的”。(12)第二,诺齐克将外在资源的初始状态设定为“无主之物”,因此,外在资源的主权遵循了“先到先得”的原则。这样一来,诺齐克所谓的“自我所有”就不单单指个人能力的自主权,而是糅杂了外在资源的初始不平等。如诺齐克所说,“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在这种预设前提下,“这一刻本来不归私人所有的东西被转化为私有财产”。(13)第三,外在资源的初始状态不止“无主”一种,也有可能是所有人共有,每个人对外在资源都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生存道德上都取决于他人,那么自我所有也就成了一个形式。
柯亨指出,在马克思的表述中,资本主义的剥削明显带有三个方面的不正义色彩:(1)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2)按照资本家的指挥被迫劳动;(3)劳动的剩余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柯亨指出,对这种剥削非正义的证明可以从规范性特征(normative features)和描述性特征(descriptive features)两个方面来进行说明。(14)当且仅当肯定某一事物具有某一特征而这并不包含价值判断时,这一特征就是描述性的;当这一判断包含价值判断时,这一特征就是规范性的。因此,剥削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无偿榨取,而生产前资产分配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不均等的。其规范性特征都是:它是不公正的。因此,剥削的不公正是因为它得以产生的原因是不公正的,这种原因之所以被认为是不公正的,是因为它所引起的后果是不公正的。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柯亨认为,其正确的表述方式应该是:第一,对剩余产品强制性的剥削就其本质而言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它承袭了其他事物的错误。第二,生产工具的唯一目的是生产产品,生产工具的分配只有在导致不公平的产品交换时才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的不公正分配中,它的不公正性来自这种分配所造成的剩余价值榨取的不公正。最后,只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才使产品转移是非正义的,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分配不均在规范上是根本的。相反,分配的不公正在规范上是派生出来的,主要的具有生成作用的不公正是强制性无偿转移本身。(15)
柯亨在其剥削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可及利益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的平等主义主张(16)。他认为,福利机会平等原则对“非自愿的不利”(involuntary disadvantage)所造成的不平等并不敏感。“所谓‘非自愿的不利’是指受苦者不应该为之负责的不利,因为这种不利没有适当地反映出他已经做出或正在做出或可能做出的选择。”(17)柯亨指出,确定一项不利是否属于非自愿可以通过不利的拥有者是否能够避免或消除不利来识别,如果一项不利是一个人在做出选择之时已经预见到不利结果而选择自愿承担责任的,那么这可以被认为是个人的选择偏好造成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反之,则是一种非自愿的不利。柯亨认为,“可得利益平等”既能消除人们无法预见也无法纠正的“原生运气”(brute luck)对人的负面的影响,又可以坚持机会平等的平等主义观,从而形成对罗默的平等主义进一步的修正与支持。
(三)埃尔斯特论剥削的不公正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乔恩·埃尔斯特也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绝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都反对把强迫看作剥削的必要特征,认为剥削是基于自由、自愿的原则,并极力证明在不存在强迫的情境中,也能够产生剥削。即便罗默和柯亨也认为暴力既不是剥削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它的充分条件。但在埃尔斯特看来,强迫本来就是马克思剥削定义中的应有之义,而他要做的,只是要论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确实是被强迫出卖劳动力这一事实即可。他提出,剥削应该分为市场剥削和非市场剥削。所谓非市场剥削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来实现对剩余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有生动的描述,奴隶主和地主,要从奴隶或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自由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18)而市场剥削则是通过市场交换从而榨取剩余劳动的一种剥削方式,特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剥削。
资本主义剥削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剥削,这种剥削的存在依赖一定意义上自由、自愿的而非强迫的交换。然而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伦理指向恰恰是工人在自愿、平等交换面纱下被迫地、不平等地出卖劳动力,因而这种交换是不公正的。埃尔斯特对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他指出,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包括两种含义:一种是“积极的自由”即实在自由;另一种是“消极的自由”即形式自由。其中,实在自由是劳动者的自我实现,是作为自主权的自由,它意味着选择目标的积极能力;而形式自由则是一种意识形态幻觉,它包括了作为消费者的自由、作为生产者的自由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的自由。(19)马克思对这种意识形态的幻觉的欺骗性予以了深刻的揭露:“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自由工人所出卖的,始终只是一定的、特定量的力的表现。”(20)“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21)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显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因而他与罗马的奴隶一样是强制的和被迫的。
埃尔斯特还区分了被迫和强制两个概念。在他看来,强制表示一个有意图的当事人或者强制者的存在;而被迫则表示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埃尔斯特指出,强制可以是多种形式,首先是公开威胁;其次是操纵被强制的外部环境,即剥夺被强制者的某些选择;最后,是操纵被强制者的利益和欲求。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剥削时所用的“强制”概念是指后两种意义上的强制。当然,马克思认为工人也是被迫出卖其劳动力的。这一“被迫”包含两种含义:第一,资本家垄断了生产资料市场和劳动力需求市场,工人能选择饿死或出卖劳动力其中之一;第二,即便存在工人不出卖劳动力能够维持生存的情况,他也只能维持最差的生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选择的行为就是出卖劳动力以实现生活的改善。
埃尔斯特论证了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成为非正义的两个理由:首先,资本主义某些形式的财产是盗窃和抢夺来的,即所谓的资本原始积累;第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先天技能上存在差别。第一种埃尔斯特将他们称为息票剪取者(coupon clipper),这些人用资本雇佣工人,然后不劳而获,他们违反了“按劳取酬”的原则,因而这种剥削是不公正的。第二种是资本主义企业家,他们没有资本,但却在提高利润的条件下依靠其管理能力来剥削工人。他们通过把那些能力互补的工人集合起来,从而使工人们创造出比他们各自生产所得到的更多的财富,但是他们获得的收入却远远大于他们付出的劳动。埃尔斯特认为“一个熟练的管理者应该得到的是他把工人集合起来的实际工作的报酬而非那些由于他而集合起来的工人的劳动报酬”,(22)即他应该得到的是他为集合工人而付出劳动的报酬,而不是他所集合起来的能力互补的工人进行协作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埃尔斯特并不赞同罗默关于剥削性分配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不公正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所指的掠夺是一种“自我永恒的(self-perpetuating)或稳态的过程”,这一过程“不应混同于原始积累”(23)。他指出,当马克思谈到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包含掠夺和盗窃时,通常只涉及当前交易,并没有为了证明这一特征而回到历史中去。例如,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与现代大工业创造的新基础相比,“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劳动的时间”。又如,马克思曾指出,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24)
由上可见,埃尔斯特通过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挖掘,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从资本主义社会一般化到了更多的社会形态。通过对“强制”和“被迫”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他论证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被迫出卖劳动力的事实,捍卫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雇佣制度的道德批判的立场。在脱离罗默等人初始分配不公正的前提下,他通过对马克思语境下剥削的非正义性的考察,也捍卫了马克思对“剥削”的价值判断——“剥削”本身就包含着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和道德缺失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