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重要概念的提出,丰富并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逻辑结构包括“制度体系”的灵魂、核心、目标和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重要的是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全面把握制度优势和制度优越性的关系,积极创造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中国特色;制度体系;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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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重要概念的提出,丰富并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逻辑结构包括“制度体系”的灵魂、核心、目标和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重要的是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全面把握制度优势和制度优越性的关系,积极创造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条件。
关 键 词:中国特色;制度体系;社会主义
作者简介:侯远长,男,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教授,华信学院教授,郑州大学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常务副会长。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001-06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七一”讲话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亮点,就是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制度体系”的重要概念。从理论上认识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逻辑结构、主要内容、制度优势和特点等重要理论问题,在实践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确立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确立,是继邓小平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成果后,又一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制度问题,至关重要。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兴旺发达的大问题,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制度问题是社会主义根本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形成一整套完善、严密的制度体系,消除各种阻碍和影响社会主义发展进步的弊病,以保证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公平正义、富裕和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向稳定、成熟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有效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在经济上,可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在政治上,可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文化上,可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在社会建设上,可有效地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发展目标上,可有效地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确立,是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更有助于发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功能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各项制度、各种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矛盾、摩擦,减少不确定性,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为低碳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确立,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制度体系”的确立,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成的历史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定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①。
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应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人民经过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帝、官、封”统治、奴役中国人民的历史从此结束,中国人民从此成了国家的主人,中国进入了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新纪元。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与中国共产党人不仅提出了民主政治理论,而且在解放区已有可贵的初步实践。(1)提出了“建设民主新秩序的理论”。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把工人、农民的民主要求与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结合起来,建立了罢工委员会和农民协会,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初尝试。(2)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思想,建立工农兵代表大会。(3)建立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各级参议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参议会人员,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抗日民主地位。毛泽东高度评价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指出这“大有助于全国民主化的推动”。在解放战争时期,参议会被人民代表会议所代替。人民代表会议在各解放区的普遍实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新中国的成立,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诞生,实现了最大、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史上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中国的历史进入了一个完全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②;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原则、活动方式的法律化,逐步构建起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
《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个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还指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人民民主专政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造。
《共同纲领》确定了新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既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也不是苏联的两院制的苏维埃制度,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国特有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体,是民主革命时期代表会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4月颁布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由此开辟了中国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新篇章。
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具体规定。从1954年开始,在两年内各省、自治区对原有不规范的自治区进行调整、改建,将相当于行政公署级、专区级的民族自治区、县级民族自治区改为州、自治县,同时成立了民族乡,对已建立的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也相应地作了改变。这是建国以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今天。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得到丰富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成的历史起点。我国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结束长达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的基础上,开始寻找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1982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第一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命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是改革开放的最大成果之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归纳起来有四大成果。
1.社区居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诞生,标志着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确立
20世纪80年代后期,城市社区建设开始萌芽。1998年全国选择26个试点进行探索。2000年11月中央颁发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民主建设,社区民主自治取得了可喜的进步。1982年8月,中共中央36号文件第一次提出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试点的要求。同年年底,1982年《宪法》第111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性质。至此,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自治得以合法化,并开始在全国广泛推行,村民自治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在发展基层民主和基层群众自治方面,制度创新比较突出。一是建立健全基层政权、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行了政务、厂务、财务“三公开”制度,依法保障基层群众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二是建立完善“三个机制”,即建立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表达利益、平衡利益、调整利益的协调机制和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三是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利益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组织功能。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形成
中国百年政党制度发展史表明:辛亥革命以后的多党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昙花一现;民国时期的国民党一党制导致众叛亲离;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符合国情、党情和民情。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2月,中共中央再次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政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其主要创新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早在1956年,毛泽东曾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这一方针发展完善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二是对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新概括。1989年和2005年两个关于坚持和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都阐明了民主党派的性质和作用,指出新时期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接受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三是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参政党”等新概念。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200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四是阐明了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党的十六大以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巩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政党关系和谐”的命题,这为深化认识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促进两者的团结合作,提供了新的视角。五是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的政治准则。提出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即执政党同参政党的政治协商、执政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提出要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坚持“一大二公三纯”为特征的公有制,不仅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反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的确立,经过了整整14年的探索,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体制基础。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描绘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对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新的概括。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标志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这一经济基本制度表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结合起来,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不是权宜之计。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1982年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宪法,随后,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在这期间,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治党的思想。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等等。
党的十五大在认真总结近20年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时过5年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据统计,截至2009年9月,我国生效法律已达229部,有效行政法规682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如此众多的法律已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011年3月,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