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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府社会管理思想研究
2014年06月10日 15:52 来源:《理论与改革》(成都) 作者:苗贵山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社会管理;公共权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府社会管理思想是同他们的国家学说紧密相联的。在阶级社会中,政府管理职能包括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剥削阶级国家政府社会管理维护的是统治者的利益,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着眼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关 键 词:社会管理;公共权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作者简介:苗贵山,河南科技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

  我国正在经历着急剧的社会转型。其特征主要是: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1]这种多重的转型,凸显了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社会管理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有所裨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思想是同他们的国家学说紧密相联的。他们首先从国家起源的角度阐述了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具有的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功能。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其次,他们从国家的本质的角度阐述了国家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国家也只有在执行了这两种基本的职能之后才能最终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过去,人们对国家本质的理解只是着眼于国家的阶级统治,而忽视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还具有的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似乎一个阶级不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就能够实现它的阶级统治,这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是片面的看法。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3]“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3]这里所说的“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统治的职能,而“合理职能”就是指国家的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它是同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而言的,并且是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实现的基础,它们共同构成国家的管理职能。恩格斯通过波斯和印度历代政府都要经营或管理河谷灌溉的例子,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这就明确肯定了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是政治统治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

  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实现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恩格斯指出,国家与氏族的不同点之一就在于公共权力的设立。因此,“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2]所谓公共权力,就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以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随着社会成员由于原始公社的瓦解而变为私人生产者,因而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更加疏远,这种权力不断得到加强。”[3]这就是说,不论社会成员作为私人生产者的独立性表现程度如何,公共权力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还是不断得到加强的。不执行这种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职能,政治权力就不可能施及于社会的全体成员,从而不可能成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当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它的身分不是某个阶级的代表,而是整个社会的代表。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紧接着,他又说:“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3]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3]这样,国家的公共权力就内含着一个矛盾:一方面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为全社会服务并施及于全社会的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它却只掌握在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的手里,它所维护的只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是掌握着它的那个阶级压迫其他阶级、迫使其他阶级承认统治阶级的特权的工具。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4]这就是说,个别阶级只有把其特殊利益宣称是社会的普遍利益,个别阶级只有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才能够取得对全社会进行统治的资格,才能够实现对全社会的统治。因此,国家就是假借全社会普遍利益的名义来实现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政府进行管理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3]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他又明确指出:“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2]

  马克思恩格斯对政府的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分析是以公共需要作为起点的。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说道:“硬说中央的职能——不是指政府统治人民的权威,而是指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会变得不可能,是极其荒谬的。这些职能会存在。”[3]满足社会的一般的共同需要能维持一定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使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转,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批判拉萨尔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时指出,在社会生产中,社会总产品在作为消费资料进行个人分配之前,需要进行两方面的扣除:一是用来进行再生产方面的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二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扣除:包括: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即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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