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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2016年05月13日 00:00 来源:长春日报 作者:吴宏政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当代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之一。该著作的研究成果,对于当代学术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独特优势;民主政治;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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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当代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沈强、于新恒、贾鹏著作的《中国共产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下简称《建设》)一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问题,做出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观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相对于西方“契约民主”具有独特优势

  在西方代表人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民主政治的一条“契约”道路。而基于“契约”所建构的西方民主道路,可以称为是“契约民主”。而仔细分析,这一道路所开展的协商,实质上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而《建设》中则明确提出:“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不是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在这一观点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不再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协商民主,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协商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促进普遍政治参与中的独特优势

  《建设》一书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另一个优势,这就是在对传统的选举民主的补充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设》认为,“选举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而协商民主则是代表全体人民共同决策的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通过广泛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多领域的、多形式的协商,促进社会全体公民积极参与到民主政治的决策活动当中,因而有效地提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生机活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充分发挥监督功能方面的独特优势

  传统的选举民主是一种间接的民主,即通过选举出的“代表”来代表普遍利益而参与到政治决策当中。而当代表一旦选举出来以后,代表的政治意志是否与选民自身的意志完全契合,这是不能被充分保证的。但是,在协商民主过程当中,“因为协商民主不仅要制定政策,还要根据法定程序把政策转化为现实,它自然起到了监督作用。这正是对选举民主的补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民主程序上与选举民主是不同的,它实现了直接性的政治参与,因而保证了在政治行为当中,政策制定参与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同时并存。这就在根本上打破了传统单纯选举民主中存在的政策制定行为与监督行为分裂的可能性。因而在协商民主中,协商主体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监督主体。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协商民主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民主政治建设工程。《建设》一书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探讨,提出了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该著作的研究成果,对于当代学术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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