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是让司法权力的运行回归司法规律。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智慧;哲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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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是让司法权力的运行回归司法规律。这就需要我们辩证对待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与职业保障、司法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面的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切身利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司法改革规律,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切实把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拦路虎、硬骨头解决好,从而不断把改革推向深入。
首先,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也是破解矛盾的着力点。回避矛盾、掩饰问题,非但无助于解决问题,而且也丧失了责任担当。只有抓实问题、开实药方,才能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文明进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共同发力,既要从宏观上把握方向、总体谋划,又要从微观上探索路径、具体实施,积极破解影响公平正义的现实问题和体制障碍。司改试点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抓手。通过试点,我们既能验证司改方案的可行性,也能发现司改方案中缺乏可行性、实效性的内容,及时加以改进。
其次,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解改革要实,谋划改革要实,落实改革也要实,既当改革的促进派,又当改革的实干家。对于司法改革而言,不了解基层实际,不深入司法一线,生搬硬套、削足适履、刻舟求剑,就会陷入教条主义。要使主观世界更好地符合客观实际,就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一线司法的实际情况,科学把握一线司法的工作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司法运行的差异。司法规律蕴含于司法实践,改革需求来自于司法实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这一基本国情是司法改革面对的最大实际。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指出,在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对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也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这些都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的重要体现。脱离实际的理论只能误导改革,不顾实际的改革最终难以成功,因此我们推进司法改革也必须根据现实条件,科学制定改革目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促进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事求是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现实针对性贯穿于司改实践始终。每一项司改措施,都对应着体制积弊、现实痛点,使司改实践有的放矢、切中肯綮。不搞“一刀切”,就是区别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类型,结合实际、针对实情推进改革。只有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才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基层的创造活力才能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决策也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再次,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的发展又是不平衡的。推进司法改革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把握好矛盾运动的变化特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司法精英”与“平民法官”都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前者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定位,后者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基层需要的司法角色。司法是正式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基层司法中,司法过程往往是法、情、理融合的过程,单纯按照司法逻辑来处理,往往会陷入司法乌托邦。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平民法官有着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司法经验,以刻板的书面标准来苛求他们,将他们排除在法官员额之外,是对广大基层群众司法需求的盲视。有学者曾指出:“一个人没有社会常识,便是你读熟了古今中外的法律书籍,便是你再多得几个法学硕士、博士头衔,也是不中用的。”基层司法在司法结构中的体量最大、分量最重,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也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平民法官”与“司法精英”并不是对立的司法角色,而是适应法治中国建设不同层面需求的司法角色,两者同样重要,不可厚此薄彼。司法职业特性说到底也是一种社会性,如果不顾现实情况,执意要从人的社会性中单独剥离出来职业特性,那也只会是镜中花、水中月。
最后,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系统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要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整体效能。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是让司法权力的运行回归司法规律,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统筹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各个方面,辩证对待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与职业保障、司法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面的关系,通过总体设计、整体发力、系统推进,实现全局性、系统性改革,从而避免改革的碎片化、随意化。要坚持集中攻坚与循序渐进的有机统一,把总体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将局部改革和整体改革有机联系起来,将司法改革与国家治理领域的其他改革同步进行、良性互动,使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