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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情变更民族拟追刑责
2014年12月02日 00:00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温如军 字号

内容摘要:今天上午,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民族;变更;实情;公民;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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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天上午,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少数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和睦相处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意见稿中的“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

  父母不同族 孩子成年后自愿选民族

  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继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是不同民族的,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意见稿对于特殊情形作出规定,指出,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上述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隐瞒真实情况变更民族面临刑责

  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对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也作出相应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公民民族成份,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违规登记或变更公民民族成份。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上述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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