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此前,我国从未适用过“终身监禁”的刑罚,此次增设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意味着重特大贪腐犯罪分子将在监狱内服刑终生直至死亡。
关键词:终身监禁;假释;减刑;刑罚执行;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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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得到普遍关注的一点是:增设了“对特别重大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在其死缓法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后可能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条款。此前,我国从未适用过“终身监禁”的刑罚,此次增设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意味着重特大贪腐犯罪分子将在监狱内服刑终生直至死亡。
英美法系国家的“终身监禁刑”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中,终身监禁是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严重谋杀罪一般都被判为终身监禁,罪行特别严重的或被判处连续终身监禁。在加拿大,自1976年以来开始对一级谋杀罪判处强制终身监禁,并在判决执行25年后才能适用假释。这种25年内不得适用假释的强制性终身监禁就是用来取代死刑的。
英美法系国家的“终身监禁”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绝对终身监禁,是指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身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2)裁量终身监禁,是指法官可以决定对于某些犯罪是适用终身监禁还是选择其他刑,大部分终身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3)无假释终身监禁,要求罪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