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亚当·斯密、哈耶克、布坎南等主张自发市场秩序,而波兰尼、凯恩斯、斯蒂格利茨等强调政府干预,这两派观点为研究政府和市场的博弈提供了学理基础。政府和市场既是对立也是共生关系,还有可能合谋,因此,需要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之外寻找“第三只手”,发挥社会的力量。波兰尼的“双向运动”和“能动社会”阐明了社会对市场和政府的制衡作用。
关键词:自发市场;政府干预;社会制衡
作者简介:
摘要:亚当·斯密、哈耶克、布坎南等主张自发市场秩序,而波兰尼、凯恩斯、斯蒂格利茨等强调政府干预,这两派观点为研究政府和市场的博弈提供了学理基础。政府和市场既是对立也是共生关系,还有可能合谋,因此,需要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之外寻找“第三只手”,发挥社会的力量。波兰尼的“双向运动”和“能动社会”阐明了社会对市场和政府的制衡作用。
关键词:自发市场;政府干预;社会制衡
基金项目:央财项目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科研基地2012年度专项课题成果(编号2012yc0001)。
作者简介:梁德阔,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社会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巿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既是市场经济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也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所证实。如何制衡政府和市场?已有成果是从边界划分中规制政府行为和市场活动,这是基于一种观念假设:政府与市场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事实上,政府和市场还是一种保持适当距离的共生关系。如此看来,政府与市场既有张力也有合谋,后者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言的“权贵资本主义”,因此我们不宜在政府和市场的博弈中寻找制衡力量,而应发挥“第三只手”——社会力量的制衡作用。[①]
一、“看不见的手”:自发市场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关系,既表现为一定的客观规律,又表现为人们对一定规则的遵守。苏格兰哲学家弗格森曾把“自生自发秩序”表述为:“芸芸众生的每一个步骤和每一行动,即使在我们所谓的启蒙时代,都是在对未来茫然无知的情况下作出的。各国探索出一些典章制度,那固然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却不是因为实施了任何人类的设计。”[1]在此基础上,哈耶克明确提出了“自生自发秩序”概念,认为追求不同目标的个人会自发地形成一种秩序,尽管人们参与了这个秩序的形成过程,但秩序不是人类有意识地设计的结果。将秩序与市场联系起来,就形成了自发市场秩序,主要代表人物有亚当·斯密、哈耶克和布坎南等人。
亚当·斯密认为,一个人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能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正如资本家在从事投资时所考虑的只是个人利益,结果却能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每一个人都不断地竭力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使用方法。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使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2]在此种情况下,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指引着他,使他获得了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利益,比他刻意为之的效果还更好。[3]502-503在斯密看来,人们受利己心的驱使,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增加。这说明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
亚当·斯密肯定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斯密主张人们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劳动和资本方面自由竞争。斯密的自由竞争观点与其反垄断观点相一致,“垄断是良好经营的大敌”[3]185,因为垄断违反了资本流向的自然趋势,其结果是破坏了一个国家产业部门的自然均衡,甚至造成国际的敌对和冲突。为此,他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一是通过废除学徒规章制度与居住法,实行选择职业的自由;二是通过废除限嗣继承法、长子继承法以及限制土地自由转移的规定,实行土地买卖自由;三是废除地方关税以及其他一些税收,实行国内贸易自由;四是废除关税、奖励金及对商业的禁令以及政府特许的商业垄断,实行对外贸易自由。[4]
主张自由竞争并不意味着斯密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相反,他特别强调政府的保护性作用。根据天然自由的体系,政府要履行三项重要职责:一是保卫社会的职责,使之免受其它社会侵犯;二是保护社会成员职责,使之不受其他社会成员的侵害或压迫,或建立严格的司法行政;三是建立和维持某种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职责。
哈耶克认为“斯密的决定性贡献,是对一个自发秩序做出了说明”[5]。而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进一步贡献是,他指出人类在创造典章制度方面,有着无法克服的知识局限性和理性不及,单个人和中央机构不能完成这种“知识任务”,只能依靠市场运行中的“价格机制”。价格机制反映出市场中的供求信息,这种关键信息只以简短的符号形式传递给个人,一个人不需要获得太多信息就可以采取行动。价格机制是一种人类偶然发现的、未经理解而学会利用的体系,它是每个人无意识行动的后果,而不是人类有意识努力创造的产物。在价格机制引导下,人们往往不会清楚自己为什么如此行事。
哈耶克从自发秩序出发,倡导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任何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它是通过价格的自由变动来自发地调节一切经济行为。在哈耶克看来,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应当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私有制经济越牢固,人们的权责、自由就会更加清晰,自发的市场秩序也会更加有效;反之,任何违背个体自由、私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体制机制都会破坏有效的市场秩序。因此,他极力反对计划经济和国有制经济,认为这种经济体制不可能真正地产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因为自发市场形成的私有制经济比少数精英选择的国有制经济更加公正、有效。[6]
哈耶克认为,政府对自发秩序的干预始终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但是哈耶克绝不主张政府极端地放任主义,他强调政府对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应当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在一种有序的市场制度里,市场和政府各自担负着不可替代的社会经济功能。他指出,“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作为指导原则,在法律保障下实现高效竞争的政策,而不能仅仅解释为有限的国家行为。[7] 在市场不能做到的领域,政府必须发挥其不可替代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作用,但这并不说政府就能非排他性地拥有这种权利。
布坎南更为彻底地坚持了古典经济学的自发秩序论。他继承了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思想,认为市场关系中已包含了合同契约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政府和法律的保障关系,个人的分散行为可以通过市场协调,不需要政府力量进行整合。他认为,“在任何交易或交换中,个人参加者有一种作伪、欺骗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训等都是设计出来或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只有这些制度限制成功地运用,由市场发展所形成的自发秩序才能使个体价值最大化”[8]。布坎南主张对政府机构进行市场导向性改革,认为政府机构及其工作状况的改善,不能寄希望于官僚的道德水准提高或者政府机构内部改革来实现;而是要大力引进竞争与效益机制,尽可能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最大效度地减少政府干预。
布坎南剖析了政府失败的几种表现形式及其根源。其一,政府决策失误。虽然政府决策比市场决策更加负责,但受多种消极因素影响,政府难以制定出台和贯彻执行一些正确的公共政策。其二,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政府机构的官僚主义作风和政策执行不力势必会影响政策执行绩效,这可能使正确的决策不会带来理想的效果。其三,政府的寻租活动。寻租就是通过贿赂的方式,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政府利用权力干预市场交易活动是寻租得以存在的基础,这会导致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和运作,从而导致政府失败。其四,政府的扩张。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部门的开支增大和成员增加。政府机构扩张直接导致财政赤字,诱发通货膨胀。[9]
布坎南认为,补救“政府失败”应该从现行体制上寻找原因,从制度创新上寻找对策,以便从根本上减少政府的失败。其一,制约政府权力。政府权力企图谋求更大的权力,这在现代政府中已经形成恶性循环,解决这种“恶性循环”的对策有:改革宪制;恢复公共部门的竞争机制和奖惩制度;修改政治技术。其二,减少福利国家的浪费。布坎南提出了财政立宪理论,探讨合理的财政体制;合理的税收结构应包括通行税、累进税和间接税;保持预算平衡,以宪法的形式确保其实现;税收支出限制;确立货币供给规则。
单纯的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功能性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体非理性。人们往往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从事各种活动,而这些活动有时却不与公共利益要求相一致。二是非公平性。市场经济不可能带来社会发展的“帕累托效应”,更可能出现的是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三是不完全性。市场机制无法克服搭便车这种“公共的悲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不会提供公共产品。四是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自发状态下的事后调节,其滞后性是必然的,这就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