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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民: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
2014年10月15日 19:32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2014年3期第47~53页 作者:杨伟民 字号

内容摘要:在当今世界,个人从国家得到必要的福利给付已经被视为公民的权利。那么,公民的这种权利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对此问题做出最有影响、最为系统阐述的是马歇尔和罗尔斯,但是,他们的理论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还是存在各自的问题,相比之下,主张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则可以为国家福利政策提供更为充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国家福利;平等权利;自然资源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杨伟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 (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在当今世界,个人从国家得到必要的福利给付已经被视为公民的权利。那么,公民的这种权利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对此问题做出最有影响、最为系统阐述的是马歇尔和罗尔斯,但是,他们的理论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还是存在各自的问题,相比之下,主张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则可以为国家福利政策提供更为充分、坚实的基础。

  【关 键 词】国家福利;平等权利;自然资源

  一、引言

  国家福利政策通常也被称为社会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实施的、使个人或家庭可以在市场之外以非等价交换的方式获得某些经济资源,以满足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的基本需要的政策。从福利多元化的角度,国家福利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负责筹集资源为其成员提供一定福利的政策;另一类是国家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特别是有组织的慈善活动的引导、监督、管理政策。本文主要讨论由国家负责筹集资源的福利政策。这类政策的实施方式,有国家向个人提供现金,也有国家以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个人提供实物、服务。这些由国家提供的现金、实物、服务可以统称为国家福利。由国家出资向个人提供的服务,可能是由国家机构直接提供的,也可能是由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无论其具体方式如何,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在个人通过参与市场交换满足自身及家人需要的社会中,个人的某些需要为什么要由国家承担筹集资源予以满足的责任?换言之,国家为什么要通过制定、实施社会政策的方式对市场分配结果进行一定程度的再分配?

  对于这个问题,有关论者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这些解释的共同点是都认为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导致的结果存在不公正。其具体的政策建议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通过国家的有关政策推进结果的平等。这类建议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由于社会成员之间是相互依赖的,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因此,对于人与人之间过大的贫富差距应该进行修正。另一类是以起点的平等为公正,认为如果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人在资源的最初占有上存在较大差别,结果就是不公正的,因此,有必要实现社会成员在起点上的平等与公正。

  以推进结果平等为目标,同时考虑到人的社会关联性,对国家福利政策进行的论证中最有影响、阐述得最为系统的理论,当属马歇尔的公民社会权利理论。但是,马歇尔对公民社会权利的解释是将社会权利与国家福利政策直接等同,并没有自觉地追问社会权利、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从起点平等的角度对国家的福利政策或者再分配政策进行论证的,最著名的是布坎南和罗尔斯。布坎南推导出来的主要结论是对财产在世代之间的转让征税[1](P134-135),罗尔斯提出的根据是个人的自然才能应被视为共同资产。[2](P102)这些论证虽然都有其合理性,却很难获得普遍认同,且在数量上也难以确定。

  在法律和政府基本上能够保证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分配过程就体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如果国家对符合纯粹程序正义的分配结果进行再分配,就必须有能够得到人们普遍承认的理由。由于在理论上对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缺乏充分的认识,没有找到确定无疑的坚实基础和确定国家福利给付水平的客观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国家福利政策更多地受到经济状况、居主导地位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观念的影响,导致国家福利政策或者过于宽松,或者过于苛刻。同时,因为应对各种具体困境、接受不同思想观念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社会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造成的一些困境,但其本身也导致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除了人的社会关联性外,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是国家福利政策更充分的根据,是国家福利政策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基础。因为,无论是以创世论还是以进化论或其他任何理论为根据,自然资源都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在人人平等的观念被普遍接受的前提下,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是毋庸置疑的。虽然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作为客观事实,确实也是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但是,如果只考虑人的社会关联性,而不考虑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就既不充分,在量上也很难具有确定性。从起点平等和公正的角度考虑问题,按照布坎南的观点,首先需要证明究竟遗产赠与者或其他自愿赠与者的财产当初就不是以公正的方式获得的,或者证明遗产接受者无权接受赠与。这不能只以社会成员之间在财产占有方面的差距为理由,按照罗尔斯的观点,首先需要证明个人运用自己的才能获得的财产中,哪些是由超过他人的天赋才能和外在环境获得的,哪些是由于个人努力获得的。

  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并不等于对自然资源采取共同占有和使用的公有制方式,也不等于每个人平均地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在市场经济社会,自然资源可以而且实际上也必须由不同的个人或经济活动单位依据其能力和专长分别使用。在此前提下,为了保证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就需要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创造的物质财富中所包含的自然资源部分按市场价格分割出来,由相应的公共权威机构在有关的个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就目前为止主权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而言,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各个国家范围内通过国家政策实现还是比较适宜的。因此,国家在市场之外向其公民提供一定量的现金、实物、服务的福利政策的主要根据,就是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而个人的社会关联性作为国家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可能更为适宜。

  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同样肯定了每个人从国家得到一定的福利给付是其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但是,与社会权利和征收遗产税及共享个人自然才能相比,其基础更加客观、坚实。因为在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资源中,既包含人的劳动,又包含一定量的自然资源,所以国家福利政策应以对人与自然资源关系的分析为基础。

  二、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是由人的劳动和自然资源共同构成的

  一个社会在一定时间段内新创造的物质财富,除了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或多或少地总要包括一定量的不是任何人的劳动创造的自然资源。这显然是一个清楚、明白、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与此同时,根据近代以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个人无疑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分享的权利。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根据,每个人就有权利平等地分享一个社会一定时间段内创造的物质财富中所包含的由自然资源形成的部分,例如,一个国家一年创造的GDP中由自然资源的消耗构成的部分。而这个部分的集中和分配需要通过国家福利政策来具体实现。

  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的权利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之所以至今没有得到普遍承认,原因有二:一是与人人平等的观念得到承认的情况相联系,在人人平等的观念没有得到承认的情况下,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也就不可能得到普遍承认;二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当人们有能力利用的自然资源变得稀缺时,暴力、权力通常就会成为占有它们的基础。同时,在近代以前,财产权的界定也不是确定的、明晰的,而近代以来首先在西欧明确界定的私人财产权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又否定了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在中国,虽然很早就形成了土地私人所有的制度,但与此同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也很流行。在西欧,私人财产权的观念和制度是在中世纪后期形成的。在封建制形成时期,在产权观念和制度方面,侵入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还处于专一的共同体所有和个人拥有部分权利的混杂状态,形成的是上自国王下自耕种土地的农民、农奴都对同一块土地拥有某些权利的状况。直至10世纪,由于土地充足,因而“不值得花费代价去发明土地利用的专有权”。后来,随着人口增加、商品经济发展,罗马法“在近代欧洲产权结构的形成中再度发挥了作用”[3](P29、114),于是,私人财产所有权开始变得明确,而财产所有权的明确首先表现为土地私人专有权的确立。

  私人财产权的确立对于维护个人自由、推翻封建等级制、刺激经济发展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私人财产权的形成过程是非常不公正的。土地私人专有权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对大多数农民的剥夺过程。在西欧,尤其是在英国,剥夺农民土地的典型方式就是圈地。通过对土地进行圈围,领主加强了自己对土地的专有权,同时彻底剥夺了小农对土地的起码权利。按照《剑桥欧洲经济史》作者的看法,圈地运动这个概念包含多重含义,其中之一就是大的土地所有者限制或完全否认其他农民的权利而独占土地。[4](P106-107)在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被剥夺的同时,原先必须接受的义务(束缚)也取消了。

  在西欧社会的财产权制度发生剧烈变化的同时,对私人财产权给出明确肯定、且至今仍然是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就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从一方面说,具有维护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的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其论证中存在的错误,最终导致的是对无论平等与否、公正与否的私人财产权的辩护。洛克首先肯定了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权利和将自己的劳动力作用于自然资源的权利,这两个论点都是合理的。但是,他接下来的推论则是错误的。他认为,人将自己的劳动作用于自然资源就对自然资源也拥有了权利。然而,人将自己的劳动作用于自然资源,对于自然资源因此增加的价值部分拥有权利是可以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对本来不是自己创造的自然资源拥有了权利。为了合理地、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个人可以也应该对一定类别和数量的自然资源拥有使用权,并有权将其在市场上出售,但不能因此拥有所有权。

  例如,一个人可以依法确定自己对一块土地及其上的野生动植物的使用权。然后,这个人既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土地,也可以出售其上的野生的或自己种养的动植物,或者将动植物作为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材料,如利用野生树木制造桌椅。这些物质财富都会有市场价格,其中加入了人的劳动的产品(如桌椅),其价值和市场价格必然高于野生树木的价值和价格(否则这个人就必然受到市场价值规律的惩罚)。但个人有权拥有的只能是桌椅高于野生树木的价值部分,桌椅中包含的由野生树木形成的价值部分仍然属于人类共同所有。

  就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创造而言,人类创造的不同类型的物质财富,其中包含的人类劳动和自然资源的比例是不同的。在人类主要靠采集、渔猎为生的阶段,劳动在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资料中占的比例很小,人们主要是靠自然资源满足需要。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主要靠农牧产品为生时,农牧产品中包含了较多的人类劳动,开垦过的耕地、人工修建的水利设施等也包含了一定量的人类劳动,与此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了土地、水源、土地上的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价值。但是,也正因为人类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价值,在权力、暴力的作用下,大多数人也丧失了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与农牧业活动相比,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一方面,人类的劳动能力极大提高,劳动在人类的物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在今天的高科技领域,有些物质产品的价值中包含的主要是人类的劳动,来自自然资源部分的价值是极其微小的。另一方面,人类有能力利用的自然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而且是利用了很多不可反复使用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因此,无论人的劳动能力如何增强,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一定是由人类劳动和一定量的自然资源共同构成的。

  既然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是由个人拥有的劳动能力和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自然资源构成的,对其中由自然资源构成的价值部分,就应该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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