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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及其影响因素 ——基于微观的视角
2015年02月10日 09:06 来源:《人口与经济》(京)2014年4期第118~128页 作者:陈卫 靳永爱 字号

内容摘要:本文在微观视角上考察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违反政策生育行为发生的水平和影响因素。根据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计算,1990年以来违反政策生育的比例为18.95%,但不同人群和不同政策类型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在控制宏观和中观因素的条件下,回归模型对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微观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表明个人特征显著影响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发生,同时,社会环境、家庭因素也具有显著影响。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生育政策具体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类型;生育行为;性别偏好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陈卫,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靳永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在微观视角上考察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分析违反政策生育行为发生的水平和影响因素。根据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计算,1990年以来违反政策生育的比例为18.95%,但不同人群和不同政策类型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在控制宏观和中观因素的条件下,回归模型对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微观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表明个人特征显著影响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发生,同时,社会环境、家庭因素也具有显著影响。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生育政策具体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 键 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类型;生育行为;性别偏好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4-0118-11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4.01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生育政策调整的又一重大举措。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政策调整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但事实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同人群的作用和影响程度却是不一样的。多数人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在政策范围内生育,甚至有调查表明,在一些地区如江苏,尽管政策规定的一些人群有生育二孩的权利,但仍有很多人只生一个孩子[1]。但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会违反生育政策,特别是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为普遍。一些研究发现农村多胎率较高[2];有研究者调查发现一些地区出现二胎超生热现象[3]。因此,当前正值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时期,对以往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违反政策生育的原因,加深人们对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区环境、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的社会经济特征等都是影响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国内外有大量关于生育行为的研究,但专门研究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却很少,仅有的一些也只是简单地、描述性地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而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利用全国大型调查数据和定量方法,在合适的理论指导下研究违反政策生育行为,在控制宏观和中观因素的条件下,考察影响该行为的微观因素,分析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形成机制,力图为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一、分析框架

  目前解释生育转变的理论有三个:人口转变理论、微观经济学理论和低生育模型。人口转变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带来了人口转变的发生,其核心思想是发展促进生育率下降。它对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生育率之间的关系的阐释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是解释影响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社会经济因素的理论基础,也是选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作为自变量的依据。同时,人口转变理论在中国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本文分析中国妇女生育行为的区域差异性奠定了理论基础[4]。

  生育的微观经济模型从家庭或个人决策的角度探讨生育行为和生育观念的转变,主要包括莱宾斯坦的孩子成本效用理论、贝克尔的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伊斯特林的供给需求理论、考德威尔的财富流理论。这些理论均从经济学中的理性决策角度阐释家庭的生育决策,分析孩子的成本和效用的变化是如何促进生育行为转变的,虽然是通过观察生育行为的时间演变创立的理论,但是从空间角度也是有解释力的。这为本文选取变量和解释实证数据结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人口转变理论和微观生育经济学理论提到的因素只能间接地通过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来影响生育行为,而邦戈茨(Bongaarts)提出的低生育模型则从一个更为直观的和直接的层面解释了个人的生育行为选择[5]。他提出生育率由非意愿生育、孩子死亡替补效应、性别偏好、进度效应、不孕效应、竞争效应和意愿生育数共同决定,前三个因素会导致实际生育水平提高,后三项则对生育水平有抑制作用。随着避孕技术的普及,非意愿生育减少,婴儿死亡率的大幅度下降也使得替补效应减弱,而不孕效应并不是一个主要的影响因素。因此,进度效应、竞争效应、性别偏好和意愿生育数直接影响了我国妇女的生育行为,而最直接的决定因素又是性别偏好和意愿生育数。

  以上三种理论分别从宏观、微观以及中观提供了生育行为转变的解释,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影响因素相应的也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寻找。宏观的社会环境(包括现代化发展程度、生育政策和文化制度)作用于中观的家庭因素和微观的个体,既影响家庭和个体的特征,也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同时,社会环境、家庭因素和个人特征综合作用,又导致不同家庭的孩子具有不同的成本和效用,同时使人们形成对孩子成本和效用的不同认识,从而形成特定的性别偏好和意愿生育数量,最终形成实际的生育行为,即生育数量和性别结构。

  二、数据和方法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此次全国性的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覆盖全国各省市区,样本量大,代表性强,而且是按家庭户进行调查,对家庭基本信息、家庭子女状况和其他一些关键的个人社会经济变量都有涉及,在缺乏确切的出生登记数据和计生数据的情况下,是研究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最佳选择。

  1.概念界定

  本文的研究主题——违反政策的生育行为,仅指在数量上超过了政策的规定,即只能生育一孩的家庭生育了两个或以上的孩子,能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生育了三个或以上的孩子,实行“一孩半”政策的人群第一孩生育了男孩还继续生育,或者第一个孩子是女孩但生育了三个及以上的孩子。本文的违反政策生育不同于计生部门所说的“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除了从数量上判定外,还包括违反其他规定,如未达到政策规定的二胎间隔等。受数据限制,本文只从数量上识别违反政策生育行为,无法考虑生育间隔、生育年龄等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指标。

  2.样本选择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虽然是按户登记,但数据最终以个人形式呈现,因此需要进行配对,将个人数据转化为家庭数据。本文研究的是妇女的生育行为,因此,数据配对也以妇女为基础进行,将孩子信息、丈夫信息和妇女信息进行配对。配对数据使用的是2005年小普查数据的20%样本,因为数据是按个人而不是家庭抽样,配对时会出现三类情况:一是母亲和孩子信息完全配对成功;二是只有孩子信息,抽样时母亲漏掉了;三是漏掉了部分孩子的信息。第二、三类数据由于信息不完整,无法进行分析,第一类母亲和孩子信息均完整的则是本文的分析对象。识别一个家庭的所有孩子是否都在数据中,通过对比变量R34填写的“存活子女数”和数据配对后计算的家庭孩子数,二者相等则可以判定孩子信息没有被遗漏。由于是随机抽样且样本量大,所以有遗漏对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年龄35岁以上、1990年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夫妻均为初婚和汉族且非流动的女性。主要原因如下:①20世纪80年代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不断调整的时期,各省在遵循中央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制订计划生育条例,20世纪90年代初,各地生育政策基本稳定。②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规定相对更为复杂。③本文研究违反政策的生育行为,对于尚未走完生育期的女性无法衡量其是否有违反政策生育行为(已经发生了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除外)。35岁以上的妇女基本完成了生育,可以认为达到了终身生育水平[6]。④1990年以后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2005年最大只有15岁,正处于上初中或高中阶段,不会因为外出打工或上大学等原因而在调查时户口不在户内,这使得对妇女生育孩子的数量和结构判断更为准确。⑤我国生育政策实行的依据是户口所在地而非居住地,无法获得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详细信息,无法判断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类型,因此,本分析中不考虑流动人口。最终的有效样本量为36976个。

  3.因变量的设置和操作

  本文的主要因变量是“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是一个二分类变量,将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赋值为1,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赋值为0。

  因为涉及行为与政策之间的关系,需要详细考虑各地区的政策类型。我国的生育政策基本可以归纳为:城镇居民(不包括少数民族)实行一孩政策;农村居民(不包括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又分为三类,一是北京、上海等地实行一孩政策,有五个省(海南、宁夏、青海、新疆、云南)和四个试点地区(恩施、酒泉、翼城、承德)实行二孩政策,有19个省、自治区实行独女户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政策;另外还有针对少数民族和特殊人群(如归国华侨)的生育政策[7]。

  2000年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集了345个地区级的政策生育率数据,有335个地区级数据与2005年个人原始数据匹配[8]。有研究者分析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和婴幼儿死亡率的关系时,对地区政策生育率简化分类,分为一孩政策(政策生育率在1.3以下)、一孩半政策(政策生育率在1.3~1.6之间)和二孩及以上政策(政策生育率大于1.6)[9]。根据张二力划分的政策类型和各省相应的计划生育条例,同时结合妇女和丈夫的户口性质,判定每个家庭所属的真正政策类型。这样确定了每个家庭应该实行的生育政策类型后,可以根据生育孩子数和孩子性别结构判定其生育行为是否合法:对于一孩地区,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都是违法生育;对于一孩半地区,除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包括只生了一个孩子和第一孩是女孩生育了第二孩的人,其余均为违反政策生育;对于二孩地区,生育了三个及以上孩子的都是违法生育。

  需要说明的是,广东省在1998年10月通过了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①,农村由二孩政策调整为一孩半政策。对广东省妇女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判定以1998年10月为准,识别第二个孩子的出生时间,如果出生在1998年10月以前则为合法生育,如果出生1998年10月以后,则根据第一孩的性别进行判断,第一孩为男孩则第二孩是违反政策生育,第一孩为女孩则是合法生育。

  另外,有些省份实行夫妻均为独生子女或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由于本研究选取的是35岁及以上的妇女,2005年小普查只调查了30岁以下人口的兄弟姐妹情况,所以无法判断家庭类型。但实际上,2005年35岁及以上的妇女均在1970年以前出生,五六十年代中国的总和生育率非常高,这一时期独生子女非常少。而且,2005年小普查数据显示,2005年30岁的独生子女仅占全国总人口的0.3%②,比例非常小,35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会更少,双独家庭或单独家庭所占比例也将很小。因此,无法判定数据中的双独家庭或单独家庭不会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

  4.主要自变量

  结合已有研究结果和理论,本文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设计了违反政策生育行为产生的影响因素框架。根据这个思路框架,从2005年小普查数据中选取合适的自变量(见表1)。

  5.研究方法

  本文先采用双变量分析法分析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初步确定各影响因素的作用。然后,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单独看某个自变量的影响。由于对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判定与政策类型和生育孩子数量及性别结构直接相关,无法在一个模型下考察性别偏好的作用,本文将分政策类型构建模型,分别来看性别偏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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