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立法根植于民意的原则不可动摇。继韦伯之后, Anthony Kronman阐述了法律研究的三种方法,包括法律自身的研究、法律研究的道德或哲学视角、法律研究的外部视角。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其后的原因却又值得思量,是否越来越多的子女不能承担精神赡养的义务,以至于老年人要以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其实,这两个问题都说明法律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否立法与如何立法都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了解民意之后,一般来说应该顺应民意,法律方能有效实施,否则公民不服从的现象就会越来越普遍,法治将面临挑战。但立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也有例外,因为民意存在内部分化,并不都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当有些民意违背社会发展趋势时,法律需发挥指引功能,通过倡导使民意逐渐趋向合理化。
关键词:民意;立法机关;发展趋势;社会发展;普通公民;法律体系;研究;老年人;互动机制;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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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根植于民意的原则不可动摇。除了建立立法机关和普通公民有效的互动机制之外,关键是要了解真实的且反映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民意。
韦伯作为德国社会学思想传统的代表,详细说明了法社会学相对其他法学知识系统的地位。继韦伯之后,Anthony Kronman阐述了法律研究的三种方法,包括法律自身的研究、法律研究的道德或哲学视角、法律研究的外部视角。法律的外部视角是一种理论影响下的有关法律的经验研究,其致力于考察现存法律体系的特征。显然,法社会学属于法律研究的外部视角。法社会学主要旨在揭示法律的目标与法律的现实之间的不一致性,即法律自呈的目标和自我理解与法律在社会层面上的起源、过程与影响的现实的不一致性。因此,法社会学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价值,其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功能即社会整合。
法律有其内在的逻辑。从立法的角度看,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部门法则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且每一项法律从规范构成上讲,一般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或是“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但法律这一自洽的逻辑只是相对的,其嵌入的社会环境始终对其构成影响。“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就法律体系而言,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家族又增加了许多新成员,有些是从原有的部门法中分化出来的,如商法等,有些是回应社会发展新的需求的,如社会法、环境保护法等。而就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说,并不是每一项法律都必须包含上述三部分内容,因为法律具有指引与评价功能,可以倡导而非强制的方式维护社会发展的基础——公序良俗。
进一步讨论法律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为什么不同时代法律的内容会发生变化?如当代中国婚前同居的问题,过去曾被认为需用法律加以禁止,而现在随着民众对婚前同居容忍度的提高,已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纯粹的道德调整。再如精神赡养问题,以往纯粹由道德调整,而现在由于道德调整的力度下降,且老年人尤其是不断增多的空巢老年人在精神慰藉方面得不到满足,因此将其纳入法律的范畴。对于第一个问题,大多数人认为民众的观念越来越开放了,但实际上这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却更需重视,即由于结婚成本上升,部分适龄青年无法顺利走入婚姻殿堂,只能以同居的方式作为过渡。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其后的原因却又值得思量,是否越来越多的子女不能承担精神赡养的义务,以至于老年人要以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其实,这两个问题都说明法律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否立法与如何立法都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