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关键词:养老基金;投资;投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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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6月30日起至7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征求意见稿明确,拟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四项规定。其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其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其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其四,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