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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老年年金制度的改革及其启示
2014年12月11日 16:42 来源:《国外社会科学》(京)2014年4期第15~22页 作者:汤兆云 张赛群 字号

内容摘要:老年年金制度也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传统型老年年金制度的德、美、韩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目前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出现了提前退休人员人数比例偏大、年龄偏低、退休收入替代率偏高以及政府财政不堪重负等问题。对此,前述各国和地区当局对传统的老年年金制度都进行了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表现为“双轨制”,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目前该体制也表现出与德、美、韩和中国台湾地区老年年金制度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尽早进行延长退休年龄的制度探索,逐步规范和提高退休年龄;尽早改“双轨制”为单一制,让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一定标准缴纳统筹基金;降低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所得的替代率。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老年社会学;德国;美国;韩国;中国台湾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汤兆云(1971- ),男,博士,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赛群(1975- ),女,博士,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福建 泉州 362021)。

  【内容提要】老年年金制度也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传统型老年年金制度的德、美、韩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目前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出现了提前退休人员人数比例偏大、年龄偏低、退休收入替代率偏高以及政府财政不堪重负等问题。对此,前述各国和地区当局对传统的老年年金制度都进行了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表现为“双轨制”,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目前该体制也表现出与德、美、韩和中国台湾地区老年年金制度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其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尽早进行延长退休年龄的制度探索,逐步规范和提高退休年龄;尽早改“双轨制”为单一制,让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一定标准缴纳统筹基金;降低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所得的替代率。

  【关 键 词】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老年社会学;德国;美国;韩国;中国台湾

  中图分类号|C913

  一、研究背景

  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年老或者退出劳动年龄的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作为社会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向其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即老年年金制度(我国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由国家财政保证实施的老年年金制度对于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的三层养老保险制度规划,就把政府所提供的老年退休金给付作为第一层保障①。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老年年金制度主要有传统型②、国家统筹型③以及强制储蓄型④等三种模式。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选择传统型老年年金制度。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城镇职工实行的是以国家(通过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体、城乡单位共同担负并一起组织实施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该时期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属于现收现付(pay-as-you-go,PAYG)财务模式,即职工本人在职工作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养老保险费用,其退休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生产收益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它构成企业年度经营成本的开支项目;但这种制度安排因其严重的内在缺陷而不具有可持续性。⑤为了解决传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难题,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企业与职工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的缴费分别记人社会统筹基金账户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包括来源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和来源于个人账户上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存额的1/120⑥)。此后,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09、2011和2014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养老金的筹资以及发放方式来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德国、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养老金制度相类似,都属于“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相联系”的传统型老年年金制度。

  本文选取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德国、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四个国家和地区,分析其老年年金制度的特点、问题以及改革的成功经验,以期能够对正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国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德、美、韩和中国台湾的老年年金制度及其问题

  1.德国的老年年金制度及其问题

  于1889年完成立法的德国老年年金制度,是俾斯麦时期的三大社会立法之一,被称为“帝国劳工障碍与老年保险法”(Reichsgesetz betreffend die Invaliditaets-und Alterversicherung vom 22.6,1889)。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以强制性立法来保护劳动者在年老、身心障碍和死亡时获得经济权益保障的社会保险法,开近代国家由政府提供老年年金之先河。此后经过几次重要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制度框架。(1)涵盖范围:受雇人员(包括学徒)、部分自营业者、三岁以下儿童的看护人员、领取社会津贴者(如失业给付)和志工。对所有年龄在60岁以上的居住在外国的德国公民以及居住在德国的外国公民,不纳入强制保险,但可以以自愿方式加入。(2)财源:以雇主、雇员各交所支薪资(月收入)10.15%的保险费以及政府补助作为综合财源,实行提存准备制。(3)给付条件:领取老年年金一般要年满63岁且缴费满35年;或年满65岁且缴费满15年。(4)给付标准:按照雇员的薪资差异分为四个等级收缴保险费,年金给付则依四个平均薪资级距、纳费投保年数以及相对低的费率计算给付。具体计算公式为:总收入点数(the total of earnings point)乘以年金因子(pension factor)与年金值(pension value)。⑦对相当部分的雇员来说,老年年金通常是他们晚年重要的生活来源。因此,老年年金收入必须要保持适当的替代率⑧才能维持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相对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来说,德国老年年金收入的替代率是比较高的,大概维持在70%~80%。1990年7月,德国平均老年年金月额为1781马克,收入替代率为70%左右。为保障老年年金的实际价值以及维持一定的购买力,自1978年起,德国老年年金实施自动调整给付办法;后又几经改变调整,从1984年7月起,改为每年7月以上一年平均工资上升率为基础自动调整(1990年7月老年年金收入增长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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