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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建立动态调整的梯度住房保障体系
2014年10月22日 11:2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倪鹏飞 字号

内容摘要:住房保障是国家针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实施保障的一项系统公共服务工程。

关键词:住房保障;调整;保障;社科院;保障房

作者简介: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 倪鹏飞

  住房保障是国家针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实施保障的一项系统公共服务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2011-2015年,全国将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确保20%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同时,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也起到了促发展、惠民生、转方式、调结构、稳房价的作用。虽然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但作为一个复杂和庞大的系统性工程,相关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需健全和完善。

  住房保障制度待完善

  第一,保障范围较小。当前有资格获得城镇住房保障的居民仅为当地户籍居民,人口仅占城市总人口的6%,大量需要直接保障和政府支持的中低收入和新就业人口,以及大量农民工和外来人口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第二,保障对象不清楚。许多城市缺乏有关当地住房、收入、人口总体状况,以及城镇居民家庭状况的准确信息,没有形成相对科学的住房保障发展计划,也无法对城镇家庭进行分类,并确定哪些家庭应该享受什么类型的住房保障。

  第三,保障形式较混乱。目前各地住房保障包括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以及公租房、廉租房等。同时,以售为主的保障形式,面临许多挑战。例如,住房的工资性货币化分配增长无法适应房价上涨,而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限,制度不合理,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不够稳定有力。

  第四,保障标准不具体。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差别化保障房原则性标准,各城市也没有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建筑面积、区位环境、配套设施和租售定价等方面给出具体的差别化标准。

  第五,运行机制不健全。各地区城市没有对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可持续的投资融资机制,也没有形成相对科学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机制。

  第六,分配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科学、合理、透明和严密的准入机制,以及公平获取保障房的轮候制度,也没有建立随着保障家庭状况变化退出保障体系,或者在不同保障层面上转换的机制。

  第七,管理体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制衡机制不够健全。谁来规划、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依据;怎样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规范;谁来监督制衡、怎样监督制衡没有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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