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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2018年05月23日 16:35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 字号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社会公正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并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建设;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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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并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建设诸环节。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已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引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法对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于立法之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保障和改进民生方面,制定了社会救助条例、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在加强特殊群体保护、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章,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在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订了信访条例等法规。

  同时,大力推进“开门立法”,让“民主”的价值观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加强立法调研,不断强化调研深度,提高调研实效;健全立法公开机制,将所有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优化“地方立法网”的网站信息沟通和反馈功能;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和代表有序参与立法活动。此外,还建立健全法规定期清理机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化公共政策的“良法”品质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还有一类规则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而具体的作用,那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这类“红头文件”往往承担着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功能,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具备“良法”品质,至关重要。

  为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良法”品质,我省各级政府主要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把关。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政府法制机构注重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与准确把握上位法的法意相结合,挖掘上位法蕴涵的价值要求,用实质合法性审查矫正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在没有上位法或上位法规定模糊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问题,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要求;当涉及价值冲突时,运用利益衡量调和冲突从而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

  比如,建立“黑名单”制度符合诚信价值要求,但又和法治价值中的权利保护可能存在某种抵触。基于此,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哪些行为信息为不良信息应记录在案、哪些行为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可以采取限制或惩戒措施,从而在维护社会诚信的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给予最大保护。

作者简介

姓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课题组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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