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会议主要审议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工作及上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3个工作组,同时将贸易便利化纳入货物理事会的职责范围。图2 2001年 11月 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字仪式与中国关系1995年 7月 11日,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世贸组织的观察员。11月 11日,在多哈举行的第3次部长级会议上,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递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2006年 4月 19日至21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贸易政策首次进行审议,为此中国共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1100多个书面问题,创下历史纪录。其间,中国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信守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中国的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和规范,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
关键词:世贸组织;谈判;会议;中国;多边贸易;知识产权;关税;服务贸易;世界贸易组织;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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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政府间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合为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前身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根据1994年4月15日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关于《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具有法人地位。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图1)。至2008年5月,有成员152个。
宗旨 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稳定而大幅度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化世界贸易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继承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有成果在内的,在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方面,更具活力和更具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与关贸总协定相比,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指出,“通过互惠互利安排,大量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是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的主要途径。涉及的范围中,多边贸易协议对所有的成员方均有约束力;诸边贸易协议只适用于接受协定的成员方。

图1 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总部办公大楼
基本原则 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况下,会有5个不同的原则实施。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它的特点是具有自动性、同一性、互相性和普遍性。这一原则有4种例外:①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区域外成员无权享受。②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他成员方无权享受。③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④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即知识产权所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这一原则包含3个要点:①由于各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②只涉及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③“不低于”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即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
自由贸易原则。即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这一原则含有5个要点:①以共同原则为基础。②以多边谈判为手段。③以争端解决为保障。④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网”。⑤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公平竞争原则。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一原则有3个要点:①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②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③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主要职能 ①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世贸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②为各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和贸易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③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④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⑤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⑥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组织机构 ①部长级会议。最高决策机构。全权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可为此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②总理事会。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全体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③委员会(5个)部长级会议下设机构。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④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2个)。即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2个。⑤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机构。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3个。⑥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属机构。⑦秘书处。总干事领导。⑧其他机构。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
协定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附件清单2部分。清单由4个附件组成。附件1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附件1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附件,附件1C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是诸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及已于1997年底终止的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
主要活动 自1995年成立至2005年,世贸组织先后举行过6次部长级会议。第1次部长级会议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会议主要审议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工作及上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3个工作组,同时将贸易便利化纳入货物理事会的职责范围。会议最后通过《新加坡部长宣言》。第2次部长级会议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主要讨论已达成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既定日程和未来谈判日程等问题以及第3次部长级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第3次部长级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作准备。第3次部长级会议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市召开。会议揭开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千年回合谈判”的序幕,确立新一轮贸易谈判框架的主要议题。会议分成4个工作组进行谈判,分别讨论农业、乌拉圭谈判协议的执行情况、市场准入和原则等问题。由于非政府组织的示威游行和干扰所产生的压力以及成员间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会议未能启动拟议中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第4次部长级会议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会议启动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即所谓“多哈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另一重要成果是批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会议最后通过《部长宣言》等3个文件。第5次部长级会议2003年9月10日至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会议原本计划就主要谈判范畴确立谈判形式框架和展开新议题谈判,借此开展第2阶段的多哈发展议程谈判,然而这次会议最后未能达成共识。这是世贸组织成立8年来无果而终的第2次部长级会议。但会议对“多哈回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进行了中期评估,着重就各方分歧较大的农业议题和是否把“新加坡议题”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一致同意接纳柬埔寨和尼泊尔两国为世贸组织新成员。第6次部长级会议2005年12月13日至18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该会议是2001年启动的全球新一轮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议题包括削减农业补贴和农产品关税,降低工业产品关税,开放服务业和改进贸易规则等问题。农业问题是多哈回合谈判的核心。大会通过了《部长宣言》。会议在农产品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业和发展议题等方面取得实质成果,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发展方案。发达成员将在2013年全面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起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发达成员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在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国内支持方面取得共识。香港会议也为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谈判定下具体方向,各成员同意采用“瑞士公式”,即将线性减税公式与协调减税公式结合起来,使高关税国家的减税比例高于低关税国家的减税比例,以有助于缩小各国税则中税率之间的差异,达到较高关税对较大减幅的原则。香港会议也为多哈回合谈判订立了清晰的路线图,使多哈回合谈判重新走上正轨。在此次会议上汤加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第150个成员。
此外,世贸组织还不定期举行非正式小型部长会议。它不是世贸组织谈判的法定机制,而是在以往多边谈判中形成的惯例。会议一般是由世贸组织某一成员发起,召集部分(一般在25~30个)具有各种代表性的成员部长参加,会议一般从政策高度对谈判的主要议题进行讨论,推动谈判达成共识。自多哈谈判启动至2007年1月,已举办过10次世贸组织非正式小型部长会议。2005年7月12日的中国大连会议之前,已分别在瑞士达沃斯、肯尼亚蒙巴萨、法国巴黎和韩国济州举办过4次。

图2 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字仪式
与中国关系 1995年7月11日,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世贸组织的观察员。1996年12月16日至18日,世贸组织与中国经贸热点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R.里库佩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旨在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和中国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1997年4月21日,世贸组织总干事R.鲁杰罗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吴仪的邀请对中国进行访问。同年12月15日,中国与土耳其和新加坡签署双边市场准入协议。至此,与中国签署上述双边协议的国家已有9个: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日本、韩国、巴基斯坦、新西兰、土耳其和新加坡。1999年10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决定,中国参加西雅图部长会议和千年回合谈判。2001年9月中国完成37个要求与中国谈判的世贸组织成员的谈判过程,签署双边市场准入协议。同月,中国工作组第18次正式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中国入世议定书及附件和中国工作组报告书。这标志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全部结束。11月11日,在多哈举行的第3次部长级会议上,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递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第143个成员。2002年9月在北京举行世界贸易组织与法律服务国际研讨会。同年12月11日,世贸组织在北京大学设立WTO亚太地区贸易高级培训中心。在入世后的一年时间中,中国政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履行了承诺。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大幅降低进口关税,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政府根据承诺在一些服务贸易部门颁布新的关于外资进入的法规和条例,并在开放服务业市场方面采取大量的实际行动;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已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在投资领域,中国完成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及实施细则的修订,修订并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履行承诺,中国政府部门共清理与外经贸有关的法律、法规约2,300件。中央和地方政府现正抓紧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中国在履行承诺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得到世贸组织成员的普遍肯定。2006年4月19日至21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贸易政策首次进行审议,为此中国共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1,100多个书面问题,创下历史纪录。中国回答了其中600个左右的问题,其余则在5月份回答完毕。此次对中国贸易政策进行的审议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包括中国经济发展大背景、中国贸易政策的演变,以及两者之间如何相互关联和相互支持。审议所涉及的时间跨度也非常大,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05年。至2006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整5年。其间,中国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信守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中国的市场变得更加开放和规范,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按照相关承诺,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5年前加入世贸组织时的15.3%降至2005年的9.9%。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对工业品进口实施的平均关税已从加入世贸组织时的14.8%降至现今的9%,降幅达39.2%;农产品平均关税从加入世贸组织时的23.2%降至现今的15.2%,降幅达34.5%。中国现今的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远低于62%的世界平均水平。此外,中国中央政府层面还制定、修订、废止了2,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已经完成。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成为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00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世贸组织倡导的“透明度”、“非歧视”等原则和理念已逐渐为人们所认知,并成为中国普遍适用的立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