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印刷术与版权保护一般认为,版权保护是和印刷术的发明密切相关的。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Johann Speyer)在威尼斯地区为期五年的印刷书籍的排他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印刷特权的特许令。美国著名的中国研究专家安守廉教授基于文化论的立场,认为帝制中国时代皇家给予某些图书印制的垄断进而对盗印这些图书的现象进行制止的行为乃是帝国控制思想流传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中国古代普遍设有一个书籍出版前的审查程序。在笔者看来,尽管下层百姓和封建统治者对图书盗印所持的看法各不相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盗印在皇朝与民间书坊那里构成了他们共同关心的话题。
关键词:盗印;印刷;特权;书籍;图书;保护;版权;禁止;审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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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刷术与版权保护
一般认为,版权保护是和印刷术的发明密切相关的。在此之前,图书贸易非常有限,版权观念在这种贸易中毫无意义,也没有它赖以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其间,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无法律的制裁。这段时间没有制定法律确认对作品权利的实际原由被认为是,任何盗版者都将不得不支付和其他出版者同样多的资金来购买和维持用于侵权的手抄奴隶,让其抄写那些正在被销售的图书。“因此,盗版者很沮丧,因为他们不能像比较好的传媒那样低投入高产出。”从书商这个角度看,只要他将书籍卖掉,就能够收回他抄写一本手稿的投资。这是一个没有书籍库存的时代,因此没有保护长期投资的经济动因。印刷术的出现打破了原有图书贸易业内部的平衡。
正是这种经济保护的动因促进了“特权书籍”(privileged book)这一理念的产生。“特权”乃是中世纪世俗乃至教会权威给予个人印刷者的一种专门保护方式,它是一种垄断经管的表现样式。迄今为止,在欧洲发现的最早的书业特权经营产生于15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Johann Speyer)在威尼斯地区为期五年的印刷书籍的排他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印刷特权的特许令。1481年米兰公爵曾授予Andrea de Bosiis印刷或者出版书籍的为期五年的专有权。在1491年,威尼斯共和国又授予过这种特权。此后,关于印刷特权和禁止复制的习惯之法便普及开来。这种印刷特权是一种机制,它体现了世俗和教会权威与印刷商之间的一种合作。后者从前者那里获得了一种垄断优势,而前者从后者那里得到了一种印刷内容不违反现有权威的承诺。事实上,现代版权法正是从这种机制中产生出来的。
二、宋代之后的一些成例
印书术最早发明于中国的隋唐时期,它的产生促进了书坊的发达。这在客观上打破了皇室对知识的垄断,促进了知识自上而下的流动,也动摇了帝国的意识形态。管制是不可避免的一种维持方式。宋朝几乎每个皇帝都颁发过“禁止擅镌”的诏令,各级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审查查禁机构,元代开制了书籍雕印前的审查制度。而清代则大兴文字狱,对雕刻与书籍的流动严加管制。
有关“禁止擅镌”的最早记载为唐文宗太和九年(830年)四川官员冯宿上呈朝廷的“请禁印时宪书疏”的奏文,要求禁止民间刻印日历。五代后唐长兴二年(932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其后“天下书籍遂广”。据宋代罗壁《诣造》记载,在北宋神宗继位之前,为保护《九经》蓝本,朝廷曾下令禁止随便刻印这部书,如果想要刻印,必须报请国子监批准。南宋先宗绍熙年间,四川眉山王称所写的《东都事略》一书上有牌记:“眉山程舍人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南宋嘉熙二年(1238年),福建、浙江、江苏地方政府为了保护祝穆编著、刻印的《方舆胜览》、《四六宝苑》、《事文类聚》等书发布檄文曰:“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先隐士私编《事文类聚》、《方舆胜览》、《四六妙语》,本官思院续编《朱子四书附录》进呈御览,并行于世,家有其书,乃是一生灯窗辛苦所就,非其他剽窃编类者比。……近日书市有一等嗜利之徒,不能自出己见编辑,专一翻版,窃恐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有误学士大夫披阅,实为利害。……两浙路转运司状,乞给榜檄约束所属,不得翻刻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元人陈实著有《古今韵会举要》,书前牌记为:“……今绣诸梓,三复雠校,并无讹误。愿与天下诸大夫共之。但是编系私著之文,与书肆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厘,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幸藻鉴。”明崇祯刻本曹士珩《道元一气》书前记有:“倘有无知利徒,影射翻刻,誓必闻之当道,借必公案,了我因缘云。”明万历二十九年《唐诗类苑》书前有:“陈衙藏板,翻刻必究。”万历四十四年《月露音》牌记云:“静常斋藏版,不许翻刻。杭城丰乐桥三官巷口李衙刊发,每部纹银八钱。如有翻刻,千里究治。”天启间《骈枝别集》印记曰:“凡吾绅士之家,或才堪著述,或力足缮梓,雅能创起,绝不翻袭。倘有好徒,假冒煽惑,重究不贷。”明末《皇明经世文编》印记为:“本衙藏版,翻版千里比究。”道光元年刻本李汝珍《镜花缘》书前有:“道光元年新镌,翻刻必究”。
三、对事件的一种解释——思想控制论
对这些事件,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美国著名的中国研究专家安守廉教授基于文化论的立场,认为帝制中国时代皇家给予某些图书印制的垄断进而对盗印这些图书的现象进行制止的行为乃是帝国控制思想流传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中国古代普遍设有一个书籍出版前的审查程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要阻止私人复制专属国家控制的教材和防止私刻异端材料,其中最主要的是历法、历书、四书、五经之类。这些书籍中所包含的时间和天文对于沟通人类和自然事件非常重要,属于宫廷星相学的控制范畴。第二,国家制止盗印没有相应的民事救济手段,相反,它却订立了严厉的刑罚措施。第三,中国“信而好古”的政治文化没有发展出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观念,也没有发展出智慧成果私有的权利。相反,这种与之相对应的东西倒是在17、18世纪的欧洲出现了。在英格兰和欧洲大陆,人们认为作者、发明者和其他创新者对其创造物拥有受到法律保护而可与国家对抗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多的人相信,社会将因为鼓励这类人从事于这类工作和传播他们的成就而获得益处。一句话,帝制中国没有把图书盗印现象当作关乎私权的事情。
四、对事件的另一种解释——版权保护论
笔者不赞成这种看法,相反,我倒认为中国自宋代以来就存在版权保护,当然没有版权法。理由是:第一,一个史实是,在明朝基本上取消了书籍出版前的审查登记程序,而采纳了一种比较开明的政策。整个明朝,无论是国史、官史、谏诤之辞,还是市井文字、小说艳曲,都可以由坊肆公然刊行。第二,如果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完全控制思想,那么它应该鼓励四书五经的流行,因为这是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础。第三,史料说明,国家控制盗印的图书有很大一部分与当时政权的意识形态没有直接的关联。第四,没有民事救济措施,也不能完全否认对智慧成果保护的性质,因为,现在一般的教材上在讲某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时,往往在讲了民事保护以后,接着又讲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第五,如果国家政权的目的在于控制思想的流传,那么,它就不应仅控制盗印书的发行,因为正版书同样可以颠覆帝国的意识形态。第六,即使封建王朝制止盗印的目的真的是为了控制思想,也不能否定它对文字作品保护的性质。因为目的是政策制定者愿望的反映,而效果是所有参与人的不同看法。黄宗智也认为,如果从西方自由民主的传统看中国,则非常危险地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我们应该面对的是中国事实上存在的东西,并去理解它的逻辑与实践。第七,当时的文献中说明了禁止翻版的原因在于作品是“一生灯窗辛勤所就”,怕“徒劳心力,枉费钱本”,恐“嗜利之徒”,而且也规定了“陈告、追人、毁板”等惩罚措施。基于这些理由,笔者坚持中国古代存在对智慧成果的保护这样一种事实。
在笔者看来,尽管下层百姓和封建统治者对图书盗印所持的看法各不相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盗印在皇朝与民间书坊那里构成了他们共同关心的话题。下层的民众与上层的权贵受感于同样的不测,这本身就暗示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有着紧密内在关联的文化网络。然而,下层民间书坊与上层权贵的生活所依赖的手段是不同的,因此,他们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也就当然存在着差异。与此相应,盗版对他们形成的冲击也就不尽完全相同。在这里产生了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并存,统一的是他们共同对盗印行为的控制预期,不同的是他们对盗印本身的看法。因此,可以说盗印构成了一块硬币的两面,经由对它的控制,上层皇权与下层民众在这里达成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