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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实践的发展轨迹
2013年07月11日 08:4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丁国强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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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子堂、胡兴建等著《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实践》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入手,探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思想史和社会史价值,梳理了从五四至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中国提出以及实践展开的源脉,追溯了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毛泽东的人权思想,分析了根据地时期婚姻自由、新中国司法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户籍制度、生存权救助等个案,运用历史视角和实践观点阐释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转化。

  人权是一个历史命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权进行了严肃思考。人权是人在追求自身解放进程中的历史性进步。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人权是分离的、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通过政治国家将人抽象为公民、政治人、法律存在,这显示出资产阶级的内在矛盾。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脱离历史和实践,我们无法理解人权的本质。因为人权概念的历史内容是在不断变化的。人是一种历史性存在。人权状况只能放到一定历史时期来解读。人类在历史活动中不断追求人的权利的增长。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根本上体现为人在历史中自由地创造。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最终还是历史哲学。马克思说:"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人权是一个历史命题。人权发展是人类的一项历史任务。不认真考察人类的历史进程,就难以真正理解人权。强调人权的社会历史性,意味着理解人权不能陷入概念的自我循环,要充分认识社会历史条件对人权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发现历史是由人类自己创造的,但是历史总是受到外部力量的制约。因此人权发展只能在屈从于现实的物质关系的历史场域中艰难迈进。

  马克思认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人权是社会状况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保障人权离不开民主参与、权力制约、社会公平、司法公正等环节的互动。因此,人权保障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关联度极高的事业。仅仅靠单个人为权利而斗争,往往孤掌难鸣。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用浪漫主义、理想主义的目光来看待人权,人权的实现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马克思本人就是为权利而斗争的践行者,针对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颁布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撰写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等文章呼吁保障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在马克思看来,任意限制约束甚至损害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律,虽然它以法律的面貌示人。人权是法律目的,而不是法律手段。人权是一个价值判断,影响着执政方针、治理策略和法律体系。

  人权是国家的基本价值指向

  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张扬人权,并将人从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实践》一书指出,封建社会瓦解后剩下的人是利己主义的人,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只要现代政治国家还没有在历史中被扬弃,人权就将一直存在。人权是国家的基本价值指向,决定着国家的合法性,体现着国家理性。建构和完善现代政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切实保障人权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内容。保障人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毛泽东指出:"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人权保障的态度和实效体现执政者的价值追求。个人是国家的基本组成部分。法治国家的目的就是限制公权力滥用,在宪法之下给予个人权利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增强人的尊严、幸福感、安全感、生活的预期性和实现自我的可能性。

  中国人权思想的启蒙与转化

  中国的人权思想启蒙来自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批判。面对"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启蒙思想家意识到最大的危机是人的危机。只有发现人、发现权利,国家和民族才能有希望。梁启超说:"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至弱之根源。"保护民权是救国图存的重要目标。国家衰弱的直接后果是民权萎缩。严复等启蒙思想家向国人推荐西方的民主共和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时,就已经意识到民权与强国的相互依赖关系。因认识到国民的劣根性,启蒙思想家更强调改造国民性。严复说:"贫民无富国,弱民无强国,乱民无治国"(《原强》),权利的缺失造成了奴性的生长。没有权利,就没有尊严,没有话语权和思想力。封建专制体制扼杀人的天性、压抑人的需求、剥夺人的权利,形成了人的空场。重视人权是文明进化的标志。辛亥革命之后所颁布的宪法法律,虽然完成了对人民权利的政治法律表达,但是,在政治动荡、军阀混战的乱世,保障人权的理想难以转化为社会事实。

  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儒家思想的批判,体现了权利的觉醒,人权不仅要靠宪法法律宣示,更要靠人的道德觉悟和现实斗争。人权不仅是个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文化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发展问题。在革命语境中人权问题通过阶级分析表现为农民的土地问题和工人阶级的劳动问题。革命就是要通过建立新政权重构保障人权的秩序。蔡和森说:"中国农民运动必须等国民革命完全成功,才能使农业的无产阶级发达集中起来,然后农村才会有真正的共产的社会革命的可能与需要。"权利诉求只有通过夺取政权、建构新秩序来获得实现可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实践》一书指出:"当国家权力的性质从革命权力转变为执政权力时,当一个国家从社会失序到系统整合时,革命建国也必须由法制建国所代替。革命以暴力和强制力为标志,但法制则必须以民主、自由、理性为其特征。虽然革命建国的合法性能一时有效地支配社会,但只有民主、法制国家的建设才能使政权长治久安。"

  考察中国人权实践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从政治革命向日常法治的转变过程,从革命逻辑转向法治逻辑,从革命话语转向法治话语,从动员模式转向对话沟通,从激进立场转向平和理性。《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实践》一书分析道:"革命要以消解阻碍社会变革的传统因素为目标,但是社会的发展具有延续性,一个社会形态的制度和理念一旦被社会主体内化为行为模式,那改变这种内化的行为倾向是极其困难和缓慢的。"法治对于人权价值的确认是在累积中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实现的。法治是建立在人性需求和日常知识之上的,只有与日常生活的合理性相对接才能使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更加扎实。

  (作者单位: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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