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其一,这种观点其实并不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往往将道德仅仅理解为自我牺牲性质的高尚道德而将底线道德摈除于道德之外,从而以为道德与经济无关。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把“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双赢”的底线道德作为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倡高尚道德不可否认,我们现在强调的高尚道德是从传统道德发展而来的,与传统的“天下为公”和“忠孝”伦理没有根本区别。有些学者虽然表面上肯定伦理道德或德治的作用,但他们却以为,社会风气和官场风气不良的原因不在于道德教育和宣传方面有缺陷,在他们看来,人们对道德上的是非曲直都是知道的,只是不去实践而已,换言之,问题在于实践上的知行分离而不在于道德教育。
关键词:经济学;道德;德治;教育;决策;法治;备选方案;伦理;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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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并重,是我们进行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方略。法治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于德治,学术界包括社会领域却不乏质疑之声。市场经济社会,我们为什么仍然需要德治?我们又需要什么样的德治?这是值得所有人思考并尝试解决的重要课题。
经济学里的理性人假设,认为人人自利就可达到社会公益,从而滋生了“德治无用论”
在如何进行社会治理的问题上,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德治与法治并重,另一种观点却主张法治而贬低德治。在这里,“德治”可以理解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各种道德宣传和灌输、以及舆论奖励和制裁、乃至理性反思等手段,在人们的头脑和思想中确立有利于社会繁荣和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规范,软性地内化为“良心”,由此建立社会道德共识并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法治,则可以理解为通过国家强制性质的各种法律法规来遏制不道德的行为。
国内很多学者,尤其是一些经济学家,对德治是不以为然的,他们对道德的作用深表怀疑。主流经济学家往往认为,经济与道德没什么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每个人都从自我利益出发,而不可能遵循自我牺牲和利他主义的方式行事。在方法论上,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从自利最大化的理性人假设出发,经过一系列推理,最后得出了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表明了自利和公益的一致性,其中并没有什么伦理道德的作用,因此便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经济学不讲道德,也无需道德。
当然,有些经济学家明白,微观经济学的完全理性人假设及其决策模型并不符合现实,现实的人不可能是全知全能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就总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但他们仍然认为,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所需要的是法律所规范的市场机制或公平竞争,而不是道德。在他们看来,唯有利润才是衡量企业为顾客创造价值的唯一标准:在好的制度下,即产权得到充分保护的条件下,利润反映了企业家应对不确定性、创新和获取他人信任的能力,而如果缺乏好制度,则我们就根本没有衡量价值创造的标准,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制度或法律。
他们认为,根据道德心理学的实证研究,大多数人的行为动机是自利,其行为倾向都相差无几,不过其实际行动却是根据现行的制度确定的。所以,大多数人的伦理行为都需要外界的强制性制约,即法律法规形式的正式制度的制约。至于道德这样的非正式制度,既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那么其主要作用无非是通过灌输宣传来改造人的自利本性,但改造人性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危险。因此我们只能依靠法律法规来引导人性。总而言之,有什么样的正式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正确的制度引起道德的行为,错误的制度导致不道德的行为。
在笔者看来,许多经济学家之所以持这种观点,可能有多重原因。其一,这种观点其实并不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往往将道德仅仅理解为自我牺牲性质的高尚道德而将底线道德摈除于道德之外,从而以为道德与经济无关。其二,这种观点似乎并不了解道德的作用方式,认为道德的作用主要在于改变人的自利本性,而这是难以实现的。其三,中国目前的道德建设效果欠佳,可能也是这种观点不认同德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只要明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会明白,道德或德治对于治理目前中国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也是必要的或不可或缺的。
道德或德治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不过是底线道德在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的领域中的细化而已;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正义和秩序,本来就出自底线道德,它们的共同指向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大部分法律,其第一原则如公平诚信等等,都是道德原则。在没有严重道德问题的领域,社会秩序依靠道德便可得到维护,但一旦某个领域发生了严重的道德问题,道德原则已不足以维护这个领域的社会秩序时,社会就不得不按照道德原则制定暴力强制性的细则来维护秩序,那就是法律。因此,在发生严重道德问题的社会领域,为了维护秩序,法律固然不可或缺,但社会的道德共识仍然是基础;缺乏道德共识,不仅会缺乏制定法律的基础而使得法律难产,即便有了法律,也会由于执行成本过高而发生法不治众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