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传播学 >> 频道推荐
犯罪新闻主体形象建构的潜暴力思维
2015年05月22日 11:10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4月中 作者:陈律言 徐燕 字号

内容摘要:犯罪新闻是指表述受众关注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最新事实的社会信息并对事件作出舆论引导的报道。

关键词:犯罪;暴力思维;主体形象;受众;屠夫

作者简介:

  犯罪新闻是指表述受众关注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最新事实的社会信息并对事件作出舆论引导的报道。犯罪新闻以批判暴力为立场,以人文关怀为诉求,以引导正确的舆论为目标,但在当下一些犯罪新闻中,媒体通过议程设置、信息把关以及社会资本、信息地位中心性等媒介权利优势,使犯罪主体的形象建构符号化,对其犯罪归因简单化,对其性格还原同质化,对其犯罪事实细节描述模式化,这一系列窄化、异化都是报道者在报道过程中的潜暴力思维所致。这种思维指导下的报道导致了“以暴制暴”等不利于社会正向舆论整合的粗暴对话模式,不利于社会戾气的化解,不利于促进大众对暴力事件的理性思考。

  犯罪新闻分为“核心层、相关层、延伸层”三个层次,媒体在这三个层次中渐进式地完成犯罪新闻主体形象的建构。

  核心层:主体形象呈现道德单向度

  核心层是指与犯罪有关的最新事实的呈现,和对其作出的分析。由于时效性原则,核心层内容是犯罪事件及事件人物在受众头脑中完成初次符号化的过程。由于社会资本、技术资源的占有率不同,受众的信息通达度相较于媒体仍然处于相对劣势。所以,媒体通过对信息的控制性释放,来实施媒体权利,从而将有选择性规整的符号文本及文本意义携带的潜藏情感偏向一并传达给了受众,受众的解码就被限定在一个由道德制高点和煽动性字符填充的非理性预设框架内进行。在这个框架内建构的事件主体,其形象是被剪裁后的真实性形象,混杂了传播者的主观倾向性,以及解码者受到文本中潜藏的“以暴制暴”的思维影响后共同建构的一个想象主体。

  综观关于福建南平郑民生杀童案的报道,《新快报》2012年3月24日A04版发文《屠夫郑民生外号“一刀”》、25日发文《杀人狂魔,杀人是要一举成名》、26日发文《屠夫医生曾想做糕点师》、27日发文《屠夫医生原计划杀害30名学生》,连续四天的报道中分别用“屠夫医生”、“杀人狂魔”等具有刺激性和具有明显道德单向度的字眼,并且用红色加粗的字体表现出来,无形中就用文本符号的暴力完成了对报道主体的道德制裁,并且将这种道德态度潜在地传达给了受众。对于受众来说,媒体控制性地释放出什么样的信息,这种信息就会在受众头脑中激起相应的情绪,特别是这种具有公共危害性质的犯罪新闻,更容易激起受众的非理性情绪和暴戾性思考。

  一些媒体不仅在标题上呈现出潜暴力思维,在细节描写上也进行了选择性放大和渲染性描写。《羊城晚报》于2010年3月24日第3版对郑民生杀童案进行了整版报道,报道中有“这人捅孩子,简直像割菜”的细节描写,《新快报》更是在报道中直接强调“孩子的肠子都出来了”。这一系列带有血腥意味的用词直接体现了报道者对于受众公民权利的漠视,是潜暴力思维在文本符号中的直接体现。这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直接引爆受众的情绪点,抹杀了理性对话的可能性,并且将民众情绪化的语言上升为舆论,通过媒体这个公共平台传播出去,同时将这种道德制裁传播了出去。

  相关层:主体形象呈现类型化、同质化

  相关层是指对与犯罪事实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相关事实的报道。在这个层面上媒体权利的异化主要表现在通过话语霸权来实现对犯罪事件的深度干预,从而造成媒体殖民司法的畸形生态,而这种媒体权利异化的最根本驱动力就是媒体的潜暴力逻辑。这种潜暴力逻辑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通过议程设置,对侦查过程中的事实进行偏向性呈现,营造非理性对话的舆论场;其次,以绝对的善恶观为指导,犯罪主体的形象建构符号化,完成对其同质化的划分,从而激起受众对犯罪新闻主体的刻板成见,以受众情绪化的语言为舆论基础来对司法活动等深度干预。

  “媒体审判”是媒体潜暴力思维逻辑下媒体殖民司法的产物,媒体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异化成传播者影响受众的泄愤利器,畸形舆论场削减了司法的公正性,媒体出示的把关后的证据更是影响受众对案情的判断,而最重要的是报道中建构的主体不再是具有复杂人性和个体特征的主体,而是简化为具有所有恶性特征的一个犯罪符号,成了一个类型化的模型,所有相似类型的人物都可以填充到这个模子中,作为一种脸谱存在。在郑民生杀童案报道中,《南方都市报》、《新快报》、《羊城晚报》分别用警察冲洗血迹、带血的刀、一位母亲抱着女儿的遗照等具有视觉暴力冲击的大幅图片,进一步固化在核心层报道基础上既有的犯罪主体的恶向性形象。此时,新闻报道中主体的形象已经开始固化为一个剥离了人性、扭曲变形的道德单向度的人。

  一些媒体对郑民生多用“屠夫”等字眼,关于周克华的有关报道中,直接将周克华称为“杀人狂”、“杀人不眨眼的魔头”、“嗜血屠夫”等。比如在《周克华拼图》一文中,记者试图“从周克华的亲友口中,寻找他成长经历的只言片语,一点一点拼凑起一个杀人狂漫长而黑暗的成长路径”。同样,关于周克华和郑民生的描述中,很多报道均强调“性格孤僻”“内向”等词。类似的“屠夫”“魔头”“孤僻”等字眼,明显地将犯罪新闻的主体同质化、简单类型化了。这种主体形象在受众头脑中的建构不仅违背了新闻专业主义所要求的客观性,更不利于受众对报道主体的正确认识。这种宽而泛的模式化形象,容易对受众造成误导,会将身边有“内向”等特质的人群标签化、边缘化。

  延伸层:主体形象归因浅表化、单一化

  延伸层是指对因犯罪事实及相关司法活动引发的社会后果及反思的报道。延伸层是媒体最应该剥离情绪回归媒体伦理的环节,是对社会道德话语重构的一个契机,而这个契机要立足于对犯罪主体形象归因的正确剖析上。但是,媒体的潜暴力逻辑在这个层面上表现为归因浅表化、单一化。一定的归因模式就会对应产生一定的解决路径,如若归因流于浅表,就会使受众对于其归因形成错误认识,将导致主体的既有犯罪行为简单地划分为主体的性格缺陷。这种浅表的认识不利于对问题的透视、解决和对危机应对、防范体制的完善。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可能有多种原因,对具体案件归因时,应格外谨慎。一些媒体将周克华的犯罪动机简单归因为“报复社会”“单纯谋财”。而对南平杀童案犯的归因,《羊城晚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几乎都将其归为“职场失意”“情场失意”“性格孤僻”等浅表原因。进行犯罪归因时,首先要避免将犯罪动机扩大化,上升为各种“社会问题”“体制问题”“社会不公”等,以免为一些人发泄负面情绪提供心理诱导。其次,要综合考虑导致犯罪行为的多种原因,避免将犯罪原因简单归结为某一种具体原因,否则有损媒体公信力。

  媒体犯罪新闻存在媒体审判、夸大犯罪细节、通过议程设置使暴力行为不断发酵、事件归因单一化等问题,摆脱犯罪新闻的潜暴力思维成了不可忽视的伦理诉求。

  参考文献:

  ①徐琼 付翔:《犯罪新闻报道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基于周克华案相关报道的分析》[J],《当代传播》,2013年第1期

  ②陈宁 杨春:《犯罪新闻中的潜暴力书写——兼论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伦理的转向》[J],《当代传播》,2013年第1期

  ③蔡雯 郭翠玲:《从“公共新闻”到“公民新闻”——试析西方国家新闻传播正在发生的变化》[J],《新闻记者》,2008年第8期

  ④胡翼青:《论文化向度与社会向度的传播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年第3期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王村村)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