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律专家称,针对影视作品,法律上从来没有“抄了多少算侵权”的比例认定。李顺德认为,处理此类诉讼,现有法律基本够用,关键在于依据现有法律做出仔细比对、准确判断,维护鼓励原创的法律精神。
关键词:琼瑶;编剧维权;纠纷;侵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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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称,针对影视作品,法律上从来没有“抄了多少算侵权”的比例认定;编剧界人士认为,作为编剧应该明确,可以借鉴什么,不能借鉴什么
琼瑶于正纠纷,凸显编剧维权真的很难
于正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播出以来,一直争议不断,先是有剧组成员指称这部作品脱胎于琼瑶的《梅花烙》,后是有网友举出例证,指认剧中人物性格、情节设定是各种同类作品的“集大成者”。近日,琼瑶发表公开信,诉于正《宫锁连城》剽窃《梅花烙》,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呼吁维权,其中不完全罗列了5项证据,包括《宫锁连城》主要人物的出身背景、关系、感情线,以及部分故事发展细节等与《梅花烙》“完全一致”。于正亦书面回应,向琼瑶表达敬意,并称“艺术本来是需要发展和继承的”。这一事件在知识产权保护界和编剧界都引起了热议。
举证难:独创性不易界定
“资料显示,大多数涉嫌侵权抄袭的诉讼,最终判决结果都是原告败诉,很少有原告胜诉的。”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影视法律事务中心律师郑小强坦言,举证是此类事件在司法判断中的最大难点。
司法判断抄袭有两个条件,一是接触,指的是被诉侵权者有机会接触到诉讼方的作品;二是实质性相似。关于“实质性相似”的举证尤其困难。“两部作品相似,分为低级的相似和高级的相似,实质性相似是低级的相似,这种相似是非常具体的;高级的相似,举例来说,在宫斗剧里,后宫嫔妃争宠、宫廷政变等情节十分常见,这是高级的相似,这种相似很抽象。《著作权法》能判定侵权的是前者,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不是思想本身。”郑小强说。
判断实质性相似,需要通过剧本对比来实现,包括作品主要人物、故事主线、主题思想、叙述方法,乃至对某情节的具体表达方式,相同事件的具体叙述方式、场景描写,对同一史料来源的演绎是否相同,有时需细化到镜头的运用等细部处理。针对影视作品,法律上从来没有“抄了多少算侵权”的比例认定,郑小强认为,如果有几集剧情完全一样,很容易判定侵权;但经过改头换面,就有可能在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能不能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就很难说了。“观众看到的大致相似,有可能接近于低级相似的范畴,即使是这样,在剧本比对上也未必能判定侵权。”
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往往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很多律师接受维权的委托都很谨慎,他们更愿意把精力花在完善合作方订立的合同文件上。但郑小强表示,尽管官司很难打,但由于琼瑶在电视剧行业具有很大影响力,这一事件可能会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没有任何作品是完全不用借鉴的,借鉴的同时应有独创精神,创作者应该分清哪些是借鉴前人的,哪些是自己独创的,借鉴过前人的部分,不能据为己有,不允许别人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常见创作手法和情节设定的相似不构成侵权;如果于正作品中的几个桥段,琼瑶某个作品中有,琼瑶之前的作品中也有,则不构成侵权;如果借鉴了一系列桥段,那就要看这一系列桥段组合的顺序、内在的逻辑关系是否完全相同,桥段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但几个桥段的前后衔接、用在哪里等具体操作具有独创性。李顺德认为,处理此类诉讼,现有法律基本够用,关键在于依据现有法律做出仔细比对、准确判断,维护鼓励原创的法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