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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治史料格式隐含历史信息
2015年06月18日 10: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17日 作者:魏淑民 字号

内容摘要:在史学研究领域,研究者能否取得优秀成果,前提条件之一是能否最大程度地挖掘出史料蕴藏的历史信息。任何史料都由内容和形式构成,学者们通常重点关注史料内容,但忽视史料的格式。史料格式证实四层审级制史料中反复出现的某种固定格式具有正向的“证实”作用,即直接证实某一史实的真实性。在史学研究中,新史料的面世往往能给某一领域的研究带来突破性进展,但是新史料的发现和整理不仅需要相当的时间成本,运气的青睐亦必不可少。然而,如果我们把研究视野进一步拓宽,将史料的形式和内容,即史料文本本身作为一种“史料”,从各种角度、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对其加以解读,由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历史信息,史料的生命力和价值亦将得到极大的延续和升华。

关键词:史料;督抚;刑名;研究;皇帝;司法;公文;历史信息;行文格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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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史学研究领域,研究者能否取得优秀成果,前提条件之一是能否最大程度地挖掘出史料蕴藏的历史信息。任何史料都由内容和形式构成,学者们通常重点关注史料内容,但忽视史料的格式。其实,作为史料的表现形式,格式本身也是一种历史信息,值得关注。

  史料格式证实四层审级制

  史料中反复出现的某种固定格式具有正向的“证实”作用,即直接证实某一史实的真实性。以刑科题本为例,大量徒刑以上案件逐级审转的“看语”格式,基于自下而上的逐级审转顺序,证实了清代地方的四层审级制这一学界主流观点。

  在清史研究中,相对于不断发现的地方司法档案等新史料而言,20世纪 80年代出版的《明清档案》业已被广泛运用于历史学研究领域。但是大量题本的例行格式,即从县、府、按察使到督抚逐级审转时都有“据某某官员看得”这样的字样,及相应原情拟罪量刑的文字——看语,却往往被忽视。这些看似无用、千篇一律的例行格式,却恰好成为支持清代采取地方四级审级制,即州县—府和直隶厅州—按察使—督抚这一主流观点的重要证据。浩如烟海的刑科题本以自下而上的公文流转程序,反复证明了地方四层审级的相对普遍性分布。

  它们虽多是格式千篇一律的例行公文,其中也不免有各级官员草率审转,但所谓“千篇一律”,恰恰证明了徒刑及其以上案件逐级审转覆核制度的成熟性、完备性和日常性,因为公文的流转顺序本质上是各级官员行使政治权力的过程。即使是官员草率审转了事,也必须依照固定的层级履行法定程序。

  行文几近千篇一律

  史料中出现的某种固定格式亦可用以逆向实证,与正向史料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同样以如何证实清代地方四层审级制为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驳案类刑部黄册就是支持这种用法的典型材料。驳案类刑部黄册一般记录了如下司法程序。各省督抚将自下而上逐级审转的徒刑以上案件提交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核拟,三法司一般照原拟呈交皇帝,但也有少数因审讯未确、情罪未协或与律例不符,被刑部驳回重审,督抚遵驳改正并二次具题,刑部再行核拟具题。上诉过程中自上而下遵驳改正的顺序(督抚—按察使—府和直隶厅州—州县),正好可以与自下而上的逐级审转定案顺序配合使用,共同支持清代地方四层审级制这一主流观点。

  各省督抚臬司的刑名奏疏就行文格式来说几乎无甚差别。但是,如果运用刑名司法、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三者之间渐进式的互动视角来重新审视,就会发现这些几近千篇一律的行文格式所呈现的内容,已然大大超出刑名司法本身。这里既可以看见督抚等封疆大吏在处理具体刑名事件时常常立足于地方行政的全局考量,亦不乏君臣关系视角下督抚和皇帝你来我往演绎的精彩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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