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
关键词:藏传佛教;佛教;学衔;佛教学衔;王作安;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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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获取的学衔。
第四条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藏传佛教学衔授予的相关工作。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佛教协会选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聘书。
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
第七条 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
第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负责学衔评定授予工作。
第九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中国佛教协会审定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该藏传佛教院校院长签发聘书。
第十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衔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辩经考评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学衔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学力证明、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材料等;
(二)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辩经考试;
(三)组织学衔申请人的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