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争鸣
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之争
2015年10月13日 09: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行星 纪璐 字号

内容摘要:刑事案件赔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中,围绕建立何种制度对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出现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分化。

关键词: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救助;刑事被害人;制度

作者简介:

  刑事案件赔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由于罪犯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案件长期无法侦破等原因,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常无法得到保障。刑事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殊主体,除了通过加害人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外,还要借助于国家救济。其中,围绕建立何种制度对因遭受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出现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分化。

  “补偿”和“救助”之争

  “补偿”概念的提出要早于“救助”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就有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研究。直到21世纪初,才开始有文章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研究。之后,两个概念在文章篇名中的使用频率几乎相当。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出台《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该意见中使用了“救助”的提法。此后各地方立法和国家部委文件中使用的也都是“救助”的概念。例如,2009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是如此。

  关于“补偿”和“救助”的区别,呈现三种研究现状。一是未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只选择其中一个使用,对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这也是大多数文章的现状。二是认为两个概念没有区别。有学者通过对比语义和制度内容得出,理论阐释的“补偿”与实践理解的“救助”所指是同一的,不同的仅仅是词语的称谓而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即持此观点。三是认为“补偿”和“救助”是可供选择的两种不同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模式,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补偿”突出的是国家责任,而“救助”强调的是国家的“恩赐”。持该种观点的论者几乎都认为“补偿”模式比“救助”模式更具优越性,目前实践中的司法救助制度只是过渡性的权宜之计,未来的发展方向还是国家补偿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等持该观点。

  立法选择“救助”

  与学术界大力提倡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同的是,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使用的都是“救助”概念而非“补偿”。之所以理论和实践的态度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选择“救助”更符合我国国情。从语义上来看,“补偿”和“救助”主要区别在于“补偿”来源于责任和义务,而“救助”来源于道义。在适用“补偿”事项中,国家从中获取了利益或者相对人遭受的不利益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因此国家有义务给予相对人补偿。而国家对未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给予资金帮助进行损害修复,同国家对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助的动因并无区别,使用“救助”更符合我国的立法语境。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洁琼)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未标题-1.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