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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刑法保护亟待加强
2014年07月12日 03:4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军 字号

内容摘要:一年前的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四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此后多省也公布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关键词:环境资源;刑法;保护;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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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的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四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此后多省也公布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一年后的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这一系列举措,表明了司法机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然而,从司法解释施行一年来的效果看,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屡治屡犯,甚至出现打击一起、出现一批的严峻态势。比如,2014年4月,浙江杭州自来水污染案件刚刚开庭审理,旋即又爆发了甘肃兰州“4·11”自来水苯超标污染、5月份广东河源自来水管道污染等系列自来水污染事件。面对日益凸显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系统完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刑法制度、加大刑法对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已经时不我待。

  笔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有三点不足。

  一是环境资源刑法保护目标模糊。例如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处罚,保护环境资源的主旨并不鲜明。又如2014年1月11日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火灾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对使用取暖器不当的肇事商户唐某,当地以涉嫌失火罪对其批捕,反映出刑事立法、司法重视保护经济利益甚于保护环境资源。事实上,云南频发此类火灾事故,如2013年3月11日丽江古城火灾是商户家幼童玩火所致,4月22日大理古城火灾由居民用火不慎造成,均未引起人们在发展古城旅游经济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足够重视。环境资源灾难防范目标不明确,最终酿成了独克宗古城火灾悲剧。

  二是环境资源刑法保护范围过窄。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刑法环境资源保护对象与此并不衔接,现实中见诸报端的圈占湿地、自然保护区违建等行为,刑法无法直接干预。刑法对具有人文因素的环境资源更欠缺保护,如2014年6月11日河北省清苑县革命烈士陵园发生损毁烈士墓碑的行为,根据刑法,除非被侵害对象属于法定文物,否则无法刑事追责。

  三是环境资源刑法保护力度不足。偏重事后惩罚,忽视事前预防的问题凸显。刑法上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情节犯或结果犯,即只有具备某种严重情节或造成某种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在诸多的大气污染、自来水污染案例中,刑事防治与行政防治衔接不力,一些危险隐患极大、重复多次、影响极恶劣的危害环境资源行为,无力动用刑法追究责任,导致部分行为人心怀侥幸一再为之。而刑法介入之时,往往已经酿成严重后果,流毒千里,贻害万民,即便严厉打击,对于已然发生的环境资源灾难,也是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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