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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缘歧视现象有违公平
2015年03月31日 09: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字号

内容摘要:最近,《光明日报》连续报道了非“211”“985”高校毕业生就业遭歧视问题,引起了社会热议。我们认为: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学缘歧视有违公平,应得到治理。

关键词:用人;学缘;就业歧视;公平就业;招聘;深化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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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光明日报》连续报道了非“211”“985”高校毕业生就业遭歧视问题,引起了社会热议。我们认为: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学缘歧视有违公平,应得到治理。

  泛滥的学缘歧视

  学缘歧视这个问题前几年在网上就引起了关注。2012年10月13日华中科技大学一位应届博士毕业生在校园论坛发帖《谈本科非“211”“985”的博士找工作问题》,痛陈部分招聘单位唯“出身论”的用人标准,一时在高校引发大讨论。

  寒窗苦读20余年,一路“过关斩将”终于戴上博士帽,却因本科“出身”非“211”“985”高校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帖子中述说了这位博士生自己或同学经历的几次涉及“原始学历歧视”的求职。中船重工某研究所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表示,其单位搞的是科研,本科非“211”高校的博士不行;中南某设计院招聘,要求第一学历和最终学历必须均为“211”或“985”高校。这样的“特别条款”出现在不少单位的应聘条件中。哈尔滨一所省属大学的外语学院俄语专业教师岗位,甚至要各学历阶段都毕业于北外、上外的博士。华中农业大学招聘辅导员,对硕士学历的求职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帖子最后评论道:一群本科非“211”“985”的人来到华科读博,他们同样承受着A类、B类、SCI论文的压力。希望有一天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科研实力清洗掉自己人生的“污点”。能取得博士学位,就是对一个人科研能力的肯定。到任何单位求职,个人能力才是关键因素,用人单位如此“查三代”制造就业门槛,容易抹杀不少人多年的努力,埋没有能力、有志向的年轻人。

  这种“以校取人”的就业不公平现象是典型的学缘歧视,不仅是对学生身份的歧视,也是对学校身份的歧视,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选调生选拔明文规定只要“985”“211”高校毕业生,这种对身份的歧视有悖于全面深化改革,有悖于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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