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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俊德:坚定制度自信,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4年11月21日 12:38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敖俊德 字号

内容摘要:坚定制度自信,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坚定制度自信,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作者简介: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就要坚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

  这种制度自信,首先来自于它适合中国国情和性质。国情之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中央集权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这种历史传统决定了在民族地区不能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国家结构也不能实行联邦制,而只能实行单一制。国情之二,我国历代中央王朝在民族地区实行了“以夷制夷”、“因俗而治”的行政管理制度,密切了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联系。这种历史传统决定了在民族地区不能照搬对内地汉族的行政管理制度。国情之三,我国各少数民族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重很小,各少数民族之间人口也相差悬殊,而且各少数民族呈现大分散小聚居,交错居住的格局。这一客观现实决定了在单一制的统一国家内,必须而且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情之四,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共同的革命斗争,建立了各民族共同的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现实的国内政治环境,使民族区域自治从条件可能变为现实的制度,而党的领导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保证。我们国家的性质,正如宪法第一条规定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各族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具体体现出了各少数民族主人翁的地位。

  其次,这种制度自信还来自于它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坚持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三条原则,是实现这三条原则的途径和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三,这种制度自信还来自于我国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60多年的实践,彻底结束了少数民族在旧中国受压迫受歧视、没有任何权利的状况,成为新中国和本地方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巩固了边防,实现了国家的空前统一和中华民族的空前大团结;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同时为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成功抵御了上世纪90年代由苏联和东欧剧变引发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粉碎了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大局稳定,使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经受住国内外政治风浪的严峻考验,从而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就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产物,它凝结着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的智慧和心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经过20多年探索和实践,最终选择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创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反两个方面经验,领导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适时领导修改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征途上迈出了新步伐,领导制定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而若干规定又带动了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直属机关的部门规章的出台。这就为从中央到地方依法行政,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规依据。

  当前,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回答了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两个基本问题,它是衡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没坚持和完善不完善的唯一法律依据和标准。因此,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势在必行。目前,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最薄弱的环节是5个自治区还没有自治条例。这是我国民族法制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突出问题,也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5个自治区加快制定自治条例,是健全和完善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也是确实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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