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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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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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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逻辑
逻辑与法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中逻辑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很少有人反对。但是,逻辑于法律的作用是否仅仅局限于法律适用领域呢?这种作用到底有多大?很少有人能够给出一个清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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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研究的主要趋向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基本体系是什么?人们对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还未取得共识。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规律、规则与方法的学问,因此,人们应当从法律思维领域出发寻求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以及基本体系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理解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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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
法律逻辑: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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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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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特征
概念是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概念的指称功能,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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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概念既然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的“所指”,亦即概念的外延,就是客观世界中具有内涵反映的特有属性的每一个对象,它表明概念指称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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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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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
所谓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特定对象的概念,如“重庆市”、“长江”、“周恩来”等。法学界人士提出如下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所谓普遍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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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概念的其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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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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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命题与评价命题
陈述基本不外两种功能,即对事物情况的描述作用,和对自己关于某种事物在情感方面的表达作用,所以陈述也就有描述陈述和评价陈述之分。因此,相应的也可以将这两种陈述的语句本身,分别称为描述命题和评价命题。所谓描述命题,即描述陈述表达的命题,也就是陈述事物自身情况的命题。所谓评价命题,即评价陈述表达的命题,也就是关于事物情况的某种评价的命题。它传达的主要是陈述者对某件事情或某种现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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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的形式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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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形式与分类
命题形式是同类型命题所表现出来的共性。命题的分类基本是根据逻辑常项进行的分类。首先,根据命题是否包含“必然”、“可能”、“必须”、“禁止”等模态词,命题分为模态命题与非模态命题两大类。其次,在非模态命题中,根据命题本身是否由其他命题组成,又分为简单命题与复合命题。再次,简单命题中,又根据断定的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还是断定对象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关系,分为性质命题与关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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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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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推理?
推理就是根据几个已知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推理亦叫推论、推测。它既可以在名词的意义下被理解为是那种静态的、既成的命题组合方式,即逻辑学中所说的推理这种思维形式;它也可以在动词的意义上被理解为是指那种根据已知推未知,亦即有一些命题向另一些命题过渡的、动态的思维活动或指在人们头脑中凭借空间想象能力而展开的一种智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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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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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的类型及其区别联系
实际思维中,人们运用的推理,其结构形式多种多样。逻辑学对这些推理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把它分为若干种类型,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型推理形式的推导特点及其规律性,了解不同类型推理结构的逻辑性质,从而使我们不但能有意识地运动各种推理,而且指导我们正确地运用各种推理。从司法工作的使用角度出发,本文对推理只作出如下两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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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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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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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态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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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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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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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应用
2016-09-19
判例类比推理的逻辑
2016-09-19
法律适用中的推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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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中的证据推理
2016-09-19
法律推理从“逻辑独白”到“实践对话”的位移
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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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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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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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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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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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中的逻辑作用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一方面要深入调查研究,尽可能多地收集各方面证据,另一方面要用已有的证据材料对未知案情做出种种推论,以便展开下一步的侦查活动,迅速、及时地捕获罪犯。可见,逻辑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是万万不容忽视的。本文通过几个具体的侦破事例,证明了逻辑规律、逻辑方法、逻辑推理在侦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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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基本规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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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基本规律在法律工作中的作用
逻辑基本规律是确保人们正确思维的统一体。同一律保证思维的同一性,矛盾律保证思维的一贯性,排中律保证思维的明确性,充足理由律保证思维的论证性。法律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正确思想体系,只有自觉遵守准确运用所有逻辑基本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论证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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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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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说方法
所谓假说,又称假设或猜想,是根据已观察到的事实和已有的科学原理,对尚未认识到的现象的性质或发生原因作出的推测性解释。假说是对尚未认识的事物或现象的性质或原因作出的推测,然而它又并非是毫无根据的胡想瞎猜,也不是不顾事实的主观臆断。假说虽有事实材料作根据,有科学原理的指导,但是假说的基本内容、关键部分,却又具有猜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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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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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假设
侦查假说亦称侦查推论,它是在案件(主要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了解得知的事实材料,对未知的案件事实作出的试探性解释,是假说这种思维方法在侦查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侦查假说也同科学假说一样,是科学性与猜测性的统一。它的科学性表现为不但有事实材料作根据,而且有比较可靠的背景知识的支持;它是经验材料与常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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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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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特征
所谓论证,也叫逻辑证明,就是引用一些已知为真(至少是论证者和论证对象已承认其为真)的命题,以确定某个命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的思维过程。论证是对某个命题真实性的证明方式,是通过引用另一些真实性明显的命题,亦即不但自己确信、而且别人也不怀疑其真实性的命题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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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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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的方法
所谓直接论证,就是通过论据与论题之间构成的推理关系,由论据的真实性或正当性直接推导出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的论证。由于论据与论题之间构成的推理关系的不同,所以相应地也就有演绎的直接论证、归纳的直接论证和类比的直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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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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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
所谓反驳,就是引用一些已知为真的命题,以确定某个命题虚假或某个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反驳是为了否定某个论证而展开的思维活动。而论证又包含了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这三个组成部分或要素,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不能成立,该论证也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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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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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谬误
非形式谬误,不是逻辑思维形式方面可给以归属的谬误,实质上就是一种诡辩。法庭辩论中常见的非形式谬误,大致有如下几种:故意利用语词歧义的谬误,任意解释、曲解法律条款的谬误,颠倒黑白、强词夺理的谬误,诉诸情感的谬误,以人为据、人身攻击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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