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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的政治逻辑
2014年12月21日 09:5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叶必丰 字号

内容摘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总目标。法治意味着“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其真谛在于把国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在关于法治的诸多论述中,“司法”被置于一个相当关键的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鲜明地阐述了司法改革、司法公正的引领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建设决胜于司法。

关键词:法治国家;民主;国家权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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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总目标。法治意味着“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其真谛在于把国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在关于法治的诸多论述中,“司法”被置于一个相当关键的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鲜明地阐述了司法改革、司法公正的引领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建设决胜于司法。

  国家权力的逻辑来源  

  在古代东方王权受命于天的政治逻辑中,皇帝即“天子”,秉承天的旨意对人间行使无限统治。罚,是替天行道;德,是敬天孝祖。在西方,相类似的“君权神授”思想,也是君主行使权力只对上帝负责。在这样的逻辑观念支配下,法律是君主行使权力的结果,是保障其统治合法性的工具;法律的拘束力并不指向君主的权力,相反,君主的权力高于法律,不受法律的约束。

  声势浩荡的启蒙运动与风起云涌的人民革命,确立了人民主权的政治逻辑。在启蒙思想中,人民联合起来,通过法律把自己的部分权力转让给政治国家,国家基于法律治理社会。国家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人民的授权,逻辑来源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荷兰法学家克拉勃说,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制定的法律——不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的来源,而且是所谓主权者的权利的或者政府的一切构成权的基础”。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法律才能正当地、全面地先于权力、高于权力和支配权力,法律才能成为价值和引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逻辑中,党领导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是党领导人民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权力的逻辑来源最终是人民,在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中,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充分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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