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立法从善,保障志愿者权利随着我国志愿者服务的蓬勃发展,志愿者们在环境保护、抗震救灾、社区服务等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志愿者的地位也日益凸显。《慈善法》第68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志愿者主要由注册志愿者和非注册志愿者两大类构成,注册志愿者又依据组织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除此之外,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慈善总会及其他地方组织、中国老龄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等都有自己的志愿者。第68条的规定不再以注册志愿者或非注册志愿者来区分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慈善组织为单位、以慈善服务为导向来保护所有志愿者的权益。
关键词:志愿者;慈善服务;慈善组织;慈善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草案;保障;公开;审议;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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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标志着慈善法进入了我国基本法的行列,此乃中国慈善界的一件大事。纵观整个慈善立法过程和法律全文,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的进步。
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自2004年民政部启动慈善立法并形成了法律草案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分歧较大,慈善立法曾经历了十年的“难产期”;201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慈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被搁置已久的慈善立法工作也得以重启;2014年2月,全国人大内司委成立立法领导小组正式开启慈善法起草工作,其间进行了广泛调研和座谈,全国也有6家民间机构提交了5个民间版的慈善法专家建议稿;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2月,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
在经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2015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慈善法草案全文,于10月31日至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6年1月11日,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所形成的二审修改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慈善法的出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整个立法过程的开放程度前所未有。践行了《立法法》第五条对于立法公开的规定,保障了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堪称公开立法的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