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权利理论是问答权利的科学理论和钥匙。19世纪下半叶起,经验哲学与实证主义渗入政治、法律、伦理等学科,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更注重实在法律秩序建构的实证法权利学说悄然兴起。马克思主义对权利的科学解答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权利理论是问答权利的科学理论和钥匙。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同时强调权利的特殊性,认为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不同,在对权利的认知上难免会有差异,各国应根据各自具体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推进本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道路。”鲜明地表达了权利是蕴含义务的权利,义务是蕴含权利的义务。
关键词:义务;马克思主义;问答;权利理论;权利学说;权利与;法律;生活;辩证唯物主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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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权利理论是问答权利的科学理论和钥匙。
权利是什么?这是一个困扰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领域的疑难问题,耗费了诸多先哲的心神。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还有学者用“普罗透斯的脸”来形容权利的变化莫测性,也有学者用“哥德巴赫猜想”来表达对权利的不解。古今中外,人们从未间断对权利的问答。
中西方对权利的问答
据有关考证,在中国古代诸子典籍中就有权利语词的早期记载。“接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荀子·君道》)。荀子是在权势、财货的意义上讲权利,与近现代权利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张岱年先生曾说,近现代权利概念是外来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并不能找出与之意思完全相同的语词;不过,中国古代典籍中的“分”这个字具有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意蕴。近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直至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才从西方传入中国。
在西方,古希腊人就已开始从理性、正义、自然法的向度问答权利。在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古希腊人看来,宇宙万物都有个规则或秩序,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应有一个原初性的整合秩序,即“自然法”或“理性”。古罗马人在对商品经济生活中各种具体权利的概括与抽象中形成了一套理性化的权利观念系统。古罗马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具体权利,以抽象的方式概括权利观念,使权利从古希腊时期作为道德的一部分,具体化为法律上的规范内容。梅因曾指出,概括权利这个语词观念应当完全归功于罗马法。经过近代欧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理性自然法权利学说走向全盛时代,成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思想理论先导。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康德、黑格尔,都曾问答理性自然法权利。法国的孔多塞与罗伯斯庇尔、美国的杰弗逊与潘恩等人甚至还将理性自然法权利学说,分别运用于指导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
19世纪下半叶起,经验哲学与实证主义渗入政治、法律、伦理等学科,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更注重实在法律秩序建构的实证法权利学说悄然兴起。它以实证主义、功利主义以及经验哲学为基础,主张经验的事实研究与分析,反对超验的假设与思辨。从实证法权利学说的视界来看,只有实在法这一存在,而根本就没有自然法这东西;法的规定只能由经验上可以观察到的立法、判例或习惯等标准确认,法律定义中不可渗入任何的道德价值因素;法律与道义是两码事,“恶法亦法”。一言以蔽之,实证法的任务是认知法与注释法。基于实证主义的实证法权利学说,主张“权利法定”,认为权利不是源自“天赋”,而是源自“法律”;拒斥权利的道义价值属性,“去价值化”,不问法定权利的道义价值。
二战的沉痛教训,猛烈地撞击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世界。人们在反思中发觉:对权利的问答,正义的理性自然法原则不能缺场,“恶法非法”。人们理性而客观地承认,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人类不应停止对实在法律秩序建构的步伐。问题的关键是,法治秩序的建构应蕴含正义的理性自然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