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再如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弱化著作权人权益保护,修正案规定如果互联网公司对著作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权所有者利益”或“对所有权的损害程度轻微”,就可不经所有者允许直接使用。张平:在互联网时代,全世界面临同样的著作权困惑,已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可以借鉴,中国必须探讨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在保护著作权人财产权的同时,能使著作权所附载的“知识”为社会最大化利用,而著作权人也能获得较高的著作权使用收益。在互联网全面渗透的今天,如果著作权法仍然陶醉于故步自封、落后僵化的既有制度,那么结果不外乎两种:要么人们“作茧自缚”,在无尽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谨言慎行。
关键词:著作权法;人工智能;著作权制度
作者简介:
嘉 宾:
吕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文澜资深教授
张 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崔永东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学校高端智库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
陈锦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俞海萍
经济全球化浪潮、网络技术革命、版权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冲击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的著作权法自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近30个年头,目前进入了第三次修改阶段。如何使修订后的法律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今天我们邀请了五位嘉宾,围绕这一话题展开深入讨论。
1.回应时代需求,解决版权困惑
记者: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技术进步,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
吴汉东: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两次。以往著作权修法有两个特点:
一是修法进程长期未动。我国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每次间隔达10年左右,与著作权法变动的国际潮流不尽一致。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各国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相对于发达国家修法活动,中国著作权法变动较为缓慢。
二是修法动因相对被动。1990年,中国制定了著作权法,但未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此后,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2001年)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2010年)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定。
张 平:现行著作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依然是“数字版权的困惑”,即如何应对新一代作品传播技术—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发起的革命性挑战。互联网的诞生完全改变了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方式。在交互式的开放平台上,创作变得更加简单,而侵权也非常容易。现行著作权的事先许可制度使得未经授权的作品传播都落入侵权范围,著作权诉讼大量增加,侵权现象不止。早期互联网的著作权问题还仅仅涉及到平台责任,随着新的商业模式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聚合类网站”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重灾区”。在音乐聚合、视频聚合、图片聚合、新闻聚合、论文聚合等新型网络经营模式以及短视频、在线游戏、网络直播等领域,著作权人和互联网平台的矛盾加剧,互联网平台与最终用户的矛盾也十分明显。
崔永东: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是“知识密集”型社会。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经济方式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随着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技术革命”的新时代。特别是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大数据、云计算、超级芯片和深度学习技术的加持下,已经表现出了类人智慧甚至超人智慧的趋势。它模拟人脑的运行机制产出文学艺术等作品,从辅助创作的工具变成了独立创作的“主体”,从而使传统的著作权理论遭遇了重大挑战。
陈锦川: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络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2014到2018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90084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约占85%。但是著作权法中涉及互联网的规定较少,不能适应司法需要。特别是权利类型和内容,缺乏技术包容性,导致一些新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确认,不同权利之间存在重叠和遗漏,致使法律适用混乱、司法裁判不统一。比如在央视国际诉百度通过互联网同步转播春晚侵权案中,央视国际主张百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法院认为侵犯的是“广播权”。
因此,著作权法的修订应当回应新技术不断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使著作权及其相关权(邻接权)能够涵盖各种网络传播方式,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立法技术上,要尽量为技术发展留下空间,避免以技术手段、利用方式来界定权利,同时分析具体权项甚多的利弊,研究是否需要进行整合。
2.直面技术革命,顺应发展趋势
记者:如何看待新技术革命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吴汉东:此次修法必须考虑网络技术革命的时代情景,为适应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提供时代制度产品,实现“+互联网”“互联网+”“人工智能+”的现代化法律转型。从草案内容来看,我国著作权分则修改的特点之一,就是顺应产业技术发展的时代特色,明确了数字化复制行为、广播组织的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方式与例外规则。著作权法修改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为宏观指导,体现了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的人文精神,也满足了数字、网络技术环境与现代版权产业的需求。
张 平:新的技术革命对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挑战,也有机遇。比如人工智能“创作”问题,直接挑战著作权法的主体和客体规则。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作品还在讨论之中,现实中已经开始在拍卖市场进行版权交易;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主体更是备受争议,实际上也已经有以人工智能署名出版的专辑。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自主“写诗”“绘画”“作曲”,自动完成NBA比赛新闻等。无论能否在著作权法中增设新的拟制人(机器人)作者,司法实践都必须要界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真实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
另一方面,新技术革命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新的机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互联网盗版和作品使用全过程的监控问题。
陈锦川: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时间戳、区块链、浮水印等证据形式。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时了解证据载体的技术含义及可能存在的技术缺陷难度增大,对于时间戳、区块链等新的电子证据审查缺乏明确依据、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技术手段对应的权利尽快出台意见,以统一裁判标准,为行业提供稳定可靠预期;对于时间戳、区块链等新的证据形式尽快制订明确具体的认证程序规则和实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