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但鲜为人知的是,莱布尼茨还是一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领域倾注一生心血,提出法学研究的原则和方法,为后世法学研究提供了标准和范畴,推动了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与进步。针对法学本身,莱布尼茨认为可以有双重理解,即严谨法学(prudentia iuris)和科学法学(scientia iuris)。因此,他表示自己对法学有如下理解:首先,虽然自己对法学的研究是实践性的,但它仍是为了科学地理解法学。法律研究的“科学”方法莱布尼茨对传统罗马法学家有这样的双重评价:赞扬其对于真理和人类正义的见解,对于特定法律争论决定中对与错的坚持,但是他们也有一切认知所有的诟病:奇怪、模糊、缺乏清晰度,因为它们不能被已知的方法证明或检验。
关键词:数学;正义;莱布尼茨;法学家;法学研究;哲学;认知;单子;法律体系;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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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德国思想界,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是一颗璀璨的明星,他在哲学和数学领域均作出卓越贡献。但鲜为人知的是,莱布尼茨还是一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领域倾注一生心血,提出法学研究的原则和方法,为后世法学研究提供了标准和范畴,推动了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与进步。
法学的“双重理解”
莱布尼茨对于法学研究的热切投入有其时代原因。随着17世纪广泛的社会危机与思想巨变,传统的法律和政治权威受到了动摇。在这样的背景下,莱布尼茨期待通过科学的方法重建法律的权威性,由此开始了他的法学研究工作。
莱布尼茨是第一个将法律作为现代科学产物的法学家。莱布尼茨的科学训练使他相信,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根据,而法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必然也有其存在的原因,它不仅遵守数学与几何学的法则,也遵循普遍合理性法则,所以应该存在着“普遍法学”(Universal Jurisprudence),普遍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整体和整个世界。
针对法学本身,莱布尼茨认为可以有双重理解,即严谨法学(prudentia iuris)和科学法学(scientia iuris)。法学首先是一门严谨的学科,但同时它也是一门科学,是一门实践的、认知的科学。因此,他表示自己对法学有如下理解:首先,虽然自己对法学的研究是实践性的,但它仍是为了科学地理解法学。因此他抛弃了亚里士多德完全分割实践认知和科学认知的做法,而是寻求二者的通融与共存。其次,科学研究必须在正义的指导下进行,因为所有的法律都是从正义的普遍科学定义中演变而来,那么对正义的探究就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律必须有其被制定的原因。习惯有可能发展成为法律,法规也有可能被人为制定,但只有当它们被判定是正确时才会成为有效的法律。而这个判定标准,莱布尼茨归结为正义。在他的单子论中,莱布尼茨用“单子”来指代哲学中构成世界万物的基础。所有的事物在本质上都是单子,而法律作为一种单子,也必然有促使它产生的原始力量。莱布尼茨将这种力量命名为“正义”。因而,正义是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为法律提供充足理由的标准乃是正义,而正义则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学说不同,在莱布尼茨看来,国家的合法性并不依赖于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契约,使得国家的形成和存在具有正当性的原因在于:它能促进公共的善,能够实现政治共同体的正义。
在论及正义的内涵与渊源时,莱布尼茨显然保留了经院主义的看法,认为正义是智者的意志,通常为上帝的意志。现存的制定法通过上帝的意志得以实现,其存在的充分理由就是上帝的智慧和力量。1693年莱布尼茨编纂整理“万国法法典”(Codex Iuris Gentium),他收录了中世纪的来自教皇、教会法庭、国家间的条约、法规法令,并将法律的源头和界限归结为智者的仁爱,遵循智慧指示的仁爱是自然法典的最高准则,也是国际法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