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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研经费规制能力 调动科研积极性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程恩富
2017年03月25日 11: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帆 字号

内容摘要:为提高科研经费科研经费规制能力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提高科研生产力,本网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程恩富。程恩富:科研经费用使用原则应具有人性化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科研的探索性规律,让科研人员能够依据科学活动的要求使用科研经费,增加其经费使用自主权,科研项目的报销制度由强到弱,实施预算调整修订的“纠偏管理”。充分保障科研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中国社会科学网:设立科研经费提成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并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对此您有那有好的建议或者想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科研人员的素质水平,有多高收入,就有多高素质的科研人员,就有多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项目;预算;程恩富;经费使用;科技创新;积极性;中国社会科学网;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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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如何提高科研经费规制能力,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提高科研生产力?本网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程恩富。

  科研经费应以人为本

  中国社会科学网:当前我国科研经费管理日益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您认为,改革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应当坚持何种原则?

  程恩富:科研工作是一项高智力活动,创造科研价值的核心只能是人,必须尽快改变科研体系中“人”、“物”倒置现象。以人为本,建立科研经费激励机制更好的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科技进步幅度是正相关的。必须明确科研项目的需求方与项目承担方或供给方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然而,在纵向科研项目中,项目来源方与承担方的法律地位依然欠缺平等,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平等的。目前,项目承担人仅享有项目经费的有限使用权,其义务大于权利。项目来源方的权利大于义务,项目来源方不但享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而且享有很大程度的科研经费使用支配权。

  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是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产品。科研项目经费,实质上应当是科研项目的来源方或订购方向项目承担方支付的科研成果的购买资金。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获得他人的科技成果都应当付出代价。必须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贯彻平等、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这是确定科研项目需求方与承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科技是生产力,科技成果更是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特殊商品。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无论是在市场上转让,还是交付给政府,获得方都应当支付对价,都应当花钱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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