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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首次划定"保护圈":婚外情是个人隐私 最高法针对网络侵权发布司法解释: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得“人肉”曝光
2014年10月09日 14:55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字号

内容摘要: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制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的行为,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关键词:人民法院;侵权人;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网络用户;原告;案例;媒体;网络信息;权益

作者简介: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制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的行为,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据了解,《规定》自明日起正式施行。

  案例

  “大V”发帖应更慎重

  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大V”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文章、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评析:

  一、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微博这一“自媒体”的特征,把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的尺度要适度宽松。其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应当结合博主的身份、言论的内容及主观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案例

  婚外情是个人隐私

  2007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其丈夫王某随后遭到“人肉搜索”,住处受到骚扰。朝阳法院认为,姜岩的朋友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大旗网也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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