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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证首案宣判 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成为焦点
2015年02月06日 10:15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胡宝秀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法前日已出台司法解释,网聊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关键词:作证;宣判;借条;原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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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明确微信作证首案宣判

 

  最高法前日已出台司法解释,网聊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昨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状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借5万元不还,并出示微信照片作证据。法院对微信证据效力做出判定,并判定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

  该案中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成为焦点,主审法官昨日提示,个人或企业若要采用电子证据,必须保存原始证据、使用实名账号以提高真实可信性。

  出示微信借条证据

  2014年7月10日,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牛樟芝)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简称上海樟芝)汇款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之后,上海樟芝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张某。

  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照片中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被告李某则坚持认为,原告和上海樟芝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合伙人,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被告上海樟芝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

  另外,李某对微信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张某表示,“公司方已经认缴了资本,只是没有出资。双方并没有就垫付费用进行过约定,原告也没有介入日常运营管理。被告将借款和公司设立资本混为一谈,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获判归还5万借款

  针对原、被告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

  同时,原告向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法院遂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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