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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首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2015年05月29日 18:3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郭莹 字号

内容摘要:昨天,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的办法。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关键词:风险;体育;京华时报;学校;体育运动

作者简介:

  教育部首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规避运动风险 禁减体育活动

 

  昨天,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的办法。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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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动风险防控纳入教育督导

  教育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教育督导机构应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家长需要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自制体育器材需第三方评估

  《办法》要求,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保护与帮助。

  学校中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士组建事故仲裁小组,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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