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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追究刑责
2015年06月25日 14:2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听取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刑法修正案。

关键词:收买;追究;恐怖活动;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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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处罚力度

  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追究刑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听取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提请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刑法

  收买被拐儿童者也要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看点

  为恐怖活动出钱出力均犯罪

  草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校车超员超速入危险驾驶罪

  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医闹”情节严重将入罪

  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贿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草案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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