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昨天由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方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方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
关键词:股权;首例;宣判;飞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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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众筹合同被判有效
北京日报讯(记者 高健 实习生 吴珍)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昨天由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方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方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
今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了出资款,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但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的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出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也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
后飞度公司诉至法院,诺米多公司则提出反诉,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人人投”已有87位合伙人,且飞度公司公开融资未取得银行批准,其融资行为违法,《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主要有两个: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首先,法院认为《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等,且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另外,在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其已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所以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因此,法院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居间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说明,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就第二项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具有相应依据,且该事项又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人的核心利益,“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所以,飞度公司依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而纵观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