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前,保监会发文表示适当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障限额,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调整提高至20万元和50万元。
关键词: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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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保险上限调至50万元
日前,保监会发文表示适当提高未成年人死亡保障限额,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调整提高至20万元和50万元。在保险专家看来,此举有利于增强投保人替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的意识。此外,这也要求保险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投保、核保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
此前额度仅5万至10万元
据保监会最新披露的《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提高至50万元。
《通知》指出,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上限额执行。
几年前,投保人周某为14岁的女儿投保定期寿险一份,死亡保险金额为5万元。事后被保险人周某女儿在非机动车道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被保险人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12.5万元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核赔认为,根据当时《保险法》和有关监管规定,被保险人父母为未成年的女儿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10万元。双方因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引起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子女抚养成本同步攀升,此前10万元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已远远不能满足投保人对于未成年人身后的经济补偿,要求调整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限额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限额是为防范骗保
事实上,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障未成年人成长安全,保监会曾于1999年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但考虑到北京等地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又于2002年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身故保险金额上限提至10万元。2011年,保监会再次做出修订,规定上述四地保险公司对全国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统一上调为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