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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告教育局败诉 法院:"就近"不等于"最近"
2015年11月09日 15:20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不能“最近入学”6岁女童状告教育局败诉法院:“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教育局:她的户籍所在地无对口小学浦东教育局在庭审中辩称,小甜的户籍地址没有在《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是因为她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法院:教育局已就近安排入学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关键词:入学;原告;小学;法院;招生;户籍;浦东教育局;被告;六师二附小;浦东新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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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最近入学”6岁女童状告教育局败诉

  法院:“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近日,上海浦东一名6岁女童因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离家最近,而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女童:将区教育局告到法院

  将浦东新区教育局告到法院的,是6岁的女孩小甜。

  她在起诉状中称,在浦东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教育局的相关部门,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

  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住宅小区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福山路外国语学校花园校区、竹园小学张杨校区、二中心小学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入学而精神紧张,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教育局赔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诉讼费由浦东教育局承担。

  教育局:她的户籍所在地无对口小学

  浦东教育局在庭审中辩称,小甜的户籍地址没有在《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是因为她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

  一方面,因为小甜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2010年的规划,洋泾社区小甜户籍编制内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

  另一方面,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按照规定,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但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教育公建配套设施的意见。

  浦东新区教育局在小甜提出申请后,先后提出了让小甜在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了告知书,告知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但小甜对这样的安排却并不满意,她主张,应由近及远为其安排就读学校,最优先的考虑应为“福外花园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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