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划定12条“红线”
2015年12月29日 12:18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邹媛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发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2P则被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贷机构),是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

关键词:在线P2P平台;借贷;中介机构;出借;监管;网贷机构;担保;网络;金融;融资;性行为

作者简介:

  日前,中国在线P2P平台宜人贷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图为宜人贷创始人兼董事长唐宁在挂牌上市仪式上。 新华社发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提出了P2P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12项禁止性行为。这也意味着,业内翘首以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亮相。

  ■ 深圳特区报记者 邹媛

  P2P为信息中介平台

  据悉,该《办法》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其中规定网络借贷(“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P2P则被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贷机构),是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对此,投之家联合创始人兼CEO黄诗樵表示,《办法》明确了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设注册门槛,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明确了平台“去担保化”,规定投资人自行承担资金风险。目前,行业多数采用担保或风险备付金制度,大多数平台需要进行拆分和整改才能满足要求。但是,按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刚性兑付仍将占有主要市场,只不过是用不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卓晶 实习)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