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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有工业用地经同意可开发房地产
2016年04月14日 21:56 来源:新华社 作者:姜刚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合肥4月14日专电(记者姜刚)记者14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意见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取得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可以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涉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补办手续的,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

关键词: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国有工业用地;经营性用途;县规划部门;变更;国土资源管理;旅游;低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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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合肥4月14日专电(记者姜刚)记者14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意见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取得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可以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

  根据安徽省日前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市、县在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必须坚持“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使用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供土地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土地开发利用状况,对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土地及时依法处置。

  记者采访了解到,安徽省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补办手续的,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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