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上午8时左右,韩某在工地受伤,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且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韩某无法申报工伤。今年1月,市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裁决用人单位需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补发2015年 12月工资。考勤记录员工不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通过法援人员不懈努力,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郑某2014年 1月至11月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9365.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600元。评析:本案中,郑某对自己认为的存在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节假日加班情形进行了初步举证,被告负有提交加班事实不存在或已通过合法有效方式予以调休处理证据的举证责任。虽被告提交了书面考勤记录,但原告以没有签字为由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法律援助;劳动合同;韩某;被告;劳动关系;法律效力;考勤记录;市总工会;考核;签字
作者简介:
市总工会公布部分法律援助典型案件
考勤记录无员工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考勤记录上没有员工签字,作为“呈堂证供”还有没有效力?上班第一天就受伤,还没来得及签合同,劳动关系是不是就不存在了?用人单位变更考核标准,劳动者是不是就要“吞下”于己不利的考核结果?本月是“五一劳动法律宣传服务月”,昨天,省市总工会联合在新街口开展了大型广场咨询服务活动。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也公布了部分法律援助典型案件。
【案例一】
上班第一天就受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韩某经人介绍在南京某公司工地工作,2014年6月5日是第一天上岗,未签订劳动合同。上午8时左右,韩某在工地受伤,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且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韩某无法申报工伤。去年2月,韩某到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并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去年7月,法院判决韩某与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韩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援人员认为,韩某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因为是第一天上班,韩某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被告已为其安排了具体工作,且告知其上下班时间,要求其遵守被告各项规章制度,因而,应认定韩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