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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2016年06月21日 22:19 来源:央广网 作者:张国亮 字号

内容摘要:在试点基础上,今年3月,浙江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要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资金来源:各市、县(市、区)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同时,还强调,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要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农业“两区”管护等挂钩,更好地发挥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综合效益。

关键词:耕地保护;保护补偿;补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财政资金;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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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之于土用之于土” 浙江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央广网杭州6月21日消息(记者张国亮)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从2016年起,浙江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浙江要求各地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开始,浙江省级层面还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进行补助,每年每亩补助30元。

  为了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2009年以来,浙江在部分市、县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也探索了经验。在试点基础上,今年3月,浙江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要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省对各地给予耕地保护资金补助。

  补偿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同时明确,下列六种类型的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一是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二是发展林果业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不包括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四是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五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六是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补偿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补偿标准:省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30元的耕地保护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确定具体补偿标准,最低档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补助标准。也就是说,省、市、县综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亩60元。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补偿资金发放方式: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逐级审核上报的承包耕地等情况,确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其中补贴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以奖代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补偿资金来源:各市、县(市、区)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省财政补贴给农户的资金,主要从中央下达给我省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筹集。

  同时,还强调,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要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农业“两区”管护等挂钩,更好地发挥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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