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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2016年09月29日 08:3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亮 字号

内容摘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作者:本报记者杨亮《光明日报》(2016年 09月 29日 01版)。光明日报北京9月 28日电(记者杨亮)为了改进和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今天印发了联合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关键词:管理办法;项目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基金项目资金;杨亮;研究成果;哲学社会科学;结余资金;结转;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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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杨亮)为了改进和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今天印发了联合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比于2007年的老《办法》,这次的新《办法》在间接费用使用以及调整预算等方面做了多处修订。 

  《办法》指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办法》明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办法》指出,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两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办法》明确,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办法》强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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