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天是我国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自首通告”到期之日。
关键词:追逃;自首;境外;逃犯;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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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国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自首通告”到期之日。《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指出,在12月1日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最后通牒”到期,今后的“猎狐行动”将如何继续开展?除了劝返和利用引渡条约将逃犯引渡回国,中国还可以借助哪些方式进行追逃追赃?《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多名国内外权威反腐问题专家,勾勒出中国如何“多拳”出击进行海外反腐工作。
出招1 红色通缉
“捆住”逃犯手脚 将其抓捕回国
国际律师协会反腐败委员会高级副主席、澳大利亚著名反腐败和反贿赂问题专家罗伯特·瓦尔德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被认定为逃犯,逃往别的国家,但是中国并没有与这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追捕此人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
这种合作方式能最大限度地限制这名逃犯的自由,并有可能将其抓捕回国。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发出最高级别的通缉令,即红色通缉令对逃犯进行逮捕。但是仍存在的一个难点是,有些情况下,即便逃犯被逮捕了,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愿意将逃犯引渡回中国。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或是双边协议,将逃犯引渡回中国将很难办到。
出招2 司法协助
通过外交途径 通常历时较长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协助是一国替代或协助另一国进行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发生协助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协助国具有较大的主导权,请求国要配合协助国。
在签订引渡条约之前,通过常态化的司法协助联合打击腐败,能够积累更多的司法共识,有助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签订条约。目前,司法协助在我国的海外反腐活动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大。
瓦尔德针对这一点则告诉记者,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民事诉讼法中有司法协助的规定。但是这一过程通常比较漫长,而且通常牵扯外交途径。在调查方面,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可能依赖的是与国际警察机构的非正式关系,或是在《刑事互助法》的条文规定下申请正式的协助。这一过程将耗费一些时日,而且如果证据以及要翻译的文件很复杂的话,调查过程可能会非常漫长。
他指出,“猎狐行动”的发起在中澳两国之间的不断加深的合作中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这样的合作还将持续下去,而且应该被视为一个永久的过程。两国之间的不断合作将会使得外逃人员觉得澳大利亚不再是他们的“避风港”,让他们难觅以前的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