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礼治;伦理;责任伦理;德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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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的当代意义
——姜义华在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敬老崇文论坛的讲演
核心观点
伦理与道德、伦理与法理、法理与道德之间的歧义乃至冲突,现今超过以往任何时代,这就要求礼与礼治必须进行再创造。让礼和礼治成为现代国家德治与法治的得力辅弼,是当代中国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礼治,被混同于旧礼教,在上世纪初倡导新文化而同旧礼教决裂时被一并抛弃,差不多已经一个世纪了。在谋求建立近代法治国家时,德治、礼治都曾被当成和法治截然不相容的东西,而遭到全盘否定。其实,这既是对德治与礼治的误解,也是对法治的误解。要了解礼治的当代意义,必须正确认识礼与礼治的根本性质,礼治与德治、礼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以及礼和礼治在维系当代各伦理性实体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礼:贯串于伦理性实体的制度化责任伦理
西方各国倡导的法治,无论是源于边沁功利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在实践过程中,同强大的宗教力量的现实存在及宗教信仰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深入渗透,从来都紧密联系在一起。尽管英美分析法学派力图分割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但清教徒精神支撑着美洲新大陆的开发与崛起,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为克服这种二元分裂状态,黑格尔在他的名著《法哲学原理》中将理想中的现代国家与现代法治分成形式的法、主观意志的法、实定法三个层面。形式的法就是指成文法,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实定法能够贯通法律与道德,它指现实的伦理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市民社会、等级、国家。在黑格尔那里,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黑格尔认为,人们的行为不是在宗教生活中,而是只有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伦理性实体中经受住了考验,才能获得真正的正当性。
黑格尔关于法治内涵的这一理想的三分法,自然是立足于欧洲和德国的社会与历史,但和中国历史上德治、礼治、法治三者必须互相结合确实有某种契合。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但不少法国启蒙思想家曾注意到中国历来融道德、礼仪、法律、风俗习惯于一体的治国特点,注意到中国历来以家庭、社会、国家这三大伦理性实体的伦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