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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2015年03月06日 11:05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2期 作者:郑琦 字号

内容摘要:宏观层面:政策型领导20世纪80年代末,通过条例的颁布和机构的设立,党对社会组织开始从原来的类似于对下级直属单位的行政型领导逐渐转向政策型领导,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准绳,由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二、完善党对社会组织领导的建议加强政策型领导的刚性由于社会组织并不是完全同质、铁板一块,在社会组织内部也具有很强的异质性、良莠不齐,因而宏观上党对社会组织的战略是发展与控制并存,只是不同的组织因为其宗旨、性质、活动领域等的不同会呈现出不同的战略组合。加大嵌入型领导的灵活性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力度,不仅需要依靠领导重视,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管理体制,更为重要的是要结合社会组织的特点,创新党建方式,增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灵活性。

关键词:领导;党建;党员;登记;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建立党组织;社会团体;职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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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数量已达54万多家,自2000年以来保持了年均10.2%的增长速度,几乎成为遍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力量。如何将社会组织有效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抑制它们的消极作用,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完善和发展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一、党领导社会组织的现实路径及主要问题

  现阶段,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体现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党通过政策型领导,表达明确意图,然后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进而贯彻落实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之中;在中观层面,一些地方党委探索成立相关的部门或赋予已有机构相应的职能,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系,进而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微观层面,党不断加强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希望通过组织覆盖面的扩大提升党的影响力。

  宏观层面:政策型领导

  20世纪80年代末,通过条例的颁布和机构的设立,党对社会组织开始从原来的类似于对下级直属单位的行政型领导逐渐转向政策型领导,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准绳,由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在此之前,由于既没有颁布任何有效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体系,社会组织的日常审批和监管权限主要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明确了制定结社法的要求,当年国务院就委托民政部开展了这项工作,并成立了结社法起草小组。在起草小组的领导下,国务院分别于1988年9月、1989年6月和1989年10月出台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部重要法规,形成了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与此同时,1988年7月,国务院在民政部下设立了社会团体管理司作为社会组织统一登记管理机关,开启了从各部门分散的行政型领导向统一的政策型领导转变的进程。

  宏观上,党的政策型领导主要体现在党指明发展的方向、任务、要求,社团管理司(后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涉及其他部门机构时由国务院出面协调。例如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党在政治上要求从严管控社会组织,1990年民政部就提请国务院开展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重点大都涉及“政治”“境外”“国际”等关键词,表明此次社会组织清理整顿的目的就是预防和消除国内外敌对分子通过社会组织的形式相互勾结、进行渗透。通过这次清理整顿,截至1992年9月,民政系统共注销全国性社团400余个、地方性社团2万余个,并对被认定为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120个社团进行了查处。(范宝俊:“认清形势 解放思想 开拓我国社团管理工作新局面—在全国社团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92.9.16〉,中国民间组织年志〈1949—2004〉首卷〈下〉,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由此可见,党在领导社会组织的过程中,主要通过明确党组织的意图,而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通过行政性手段予以贯彻、落实。

  除了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挑战政党权威的社会组织进行严格控制之外,近年来党也越来越多地通过政策型领导来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策”;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从这些党的重要文件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培育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近期党领导社会组织的主要目标。为此,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例如:降低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2013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指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又如: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力度,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拿出2亿元项目预算,由民间组织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这些政策措施将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目标转变为具体地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有效推动了近年来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

  政策型领导的问题也是显见的,根源主要来自于战略的冲突。一方面,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发展战略由此而生;另一方面,法轮功、“颜色革命”、“阿拉伯之春”、境外势力煽动的群体性事件等不断提醒党要谨防社会组织的消极作用,控制战略不能放松。这两种战略同时作用于政府部门后产生的效果就是为了防止监督失职的事后追责,政府部门只将其有能力监管的组织纳入它的职责范畴,因而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远低于实际的存在量,当然近年来这一范围也随着政府监管能力的提升而不断扩大,但仍然有大量的社会组织游离于政府的政策型领导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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